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止履行

鎖定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中文名
中止履行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目錄

中止履行定義

所謂中止履行只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1] 
參考資料
  • 1.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民法常用法律手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