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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議舉縣令狀
鎖定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是唐代元稹創作的一篇散文。
- 作品名稱
-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
- 作 者
- 元稹
- 創作年代
- 唐代
- 出 處
- 《全唐文》
- 作品體裁
- 散文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作品原文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
元和十五年八月日,中書舍人臣武儒衡等奏。駕部郎中知制誥臣李宗閔、中書舍人臣王起、庫部郎中知制誥臣牛僧孺、祠部郎中知制誥臣元稹。吏部重奏舉薦縣令節文。
右,吏部以停年課資之格,取宰邑字人之官。公幹強白者,拘以考淺;疾廢耄瞶者,得在選中。倒置是非,無甚於此。朝廷將欲漸去其弊,所以特設舉薦之科。明詔既行,起請尋下。有司再議釐革,何以取信於人?據吏部雲:“‘增加新户,開墾荒田’,已是考課舊條;‘獄絕繫囚,冤人申雪’,亦是正途常事;‘舉寮吏不法’,恐生告訐之風,‘有利益公家’,又未指陳其目。”選授者例無異績,尚得四考守常;舉薦者縱未殊尤,豈可二年便罷?今請但行連坐舉主之文,不必更依吏部分外條件。又云:“見任官及處士散試官,並請停集。”且起家散試,固有才能,見任他官,何妨撫字?若皆限其資歷,即與常選何殊?今請除見任縣令,其餘並令赴集。又云:“檢勘榜樣,剝放程式,及試書、判,並請準平選人例處分。”若此則案牘之吏,得肆奸欺。書、判雖工,何關政術?有同減選赴集,豈是特舉與官?今請應舉薦人,量納文狀,便令注擬,亦不在剝放及試書、判之限,又云:“並請注破碎之縣,責其效實。”本舉良能,冀蒙優獎,皆居破碎之處,恐同貶降之條。以前數件,藎恐不可施行。伏請但依起請節文處分,仍請據今年縣令員缺,先盡舉薦人數,留缺有餘,然後許注擬平選人等,冀將允當。同前五舍人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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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議舉縣令狀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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