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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遼南條約

鎖定
《中日遼南條約》亦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是李鴻章和日本全權代表林董(日本語:はやし ただす)於公元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簽訂。條約規定:日本交還遼東半島;清政府加付3000萬兩白銀作為“酬報” [2]  ;交款後三個月內日本從遼東撤兵。
中文名
中日遼南條約
別    名
《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
簽訂日期
1895年11月8日
簽訂地點
北京

中日遼南條約三國干涉還遼

日本在旅順的暴行和《馬關條約》談判中的獅子大開口,讓西方列強很是驚詫。其中,沙俄對於日本割佔其視為利益範圍之內的遼東半島,大為不滿。但是,俄國當時在遠東無海軍基地(旅大就是其覬覦的目標),陸路則西伯利亞鐵路未竣工,不利與運兵,單獨和日本開戰,似無把握。不過,幸好當時俄法結為同盟,可以共同行動,法國為對付德國,長期與俄國結盟。參加俄國提出的聯合干涉,既是鞏固俄法同盟的需要,又可藉此示惠於中國,從清政府那裏索取新的利權。但俄法兩國聲音還不夠大,因而俄國又想把英德兩國也拉進來,但英國明確表示不參加這個臨時組織,但德國卻表現出非同尋常的熱情。德國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在遠東擴大侵略勢力,企圖在"還遼"之後向清政府要求"報酬",從中國割佔一個海軍基地,另一方面希望藉此加深俄國和日本的矛盾,把俄國的注意力引向東方,減輕法俄同盟在歐洲對自己的壓力。
《馬關條約》簽訂後的第六天,即4月23日,俄、德、法三國駐日公使分別照會日本外務省,以《馬關條約》某些條款“有害於中國首都安全和將來遠東的永久和平”為口實,要求日本放棄對遼東半島的佔領,並限15日內答覆,否則三國海軍將有所行動。俄國公使的備忘錄“勸告”日本政府,放棄確實領有遼東半島,公使希特羅渥還警告説,日本要是永久佔領遼東半島,恐怕會招致衝突。德法兩國公使的備忘錄意思也差不多,德國公使哥特斯米德更是恫嚇説:“日本必須讓步,因為對三國開仗是沒有希望的。”與此同時,三國軍艦遊弋於日本海面,俄國西伯利亞總督急召預備兵入伍,俄軍6萬餘人集結海參崴(俄語:Владивосток),向日本施加壓力。
日本對三國干涉還遼一事頗感震驚。長達九個月的甲午戰爭,已使日本軍隊疲憊不堪,財政和軍用物資極端乏匾,“不僅對三國聯合的海軍無法應付,即單獨對抗俄國艦隊亦無把握”。日本政府曾力圖爭取美、英等國進行反干涉。但美、英兩國均不願為此而與俄、德、法三國發生正面衝突,因而表示採取中立立場。
日本爭取其它國家反干涉的外交努力失敗後,採取了“對於俄、德、法三國雖全然讓步,但對中國一步不讓”的基本方針。一方面向三國政府聲明:“日本帝國政府根據俄、德、法三國政府之友誼忠告,約定拋棄遼東半島之永久領有”另一方面壓迫清政府必須批准並如期交換《馬關條約》,以維護其既得利益。
日本雖聲明放棄對遼東半島的佔領,但卻於7月19日向三國提出由清政府償付庫平銀五千萬兩作為“贖遼費”的要求。俄國為加強對清政府的影響,竭力表示辦事“公正”,主張減半。經過多次磋商,“贖遼費”定為三千萬兩。
三國干涉還遼並不意味列強有心維護中國的領土完整,恰恰相反,帝國主義列強紛紛以“還遼有功”或其他藉口,在中國展開了攫奪租借地、劃分 勢力範圍並向中國投資的大競爭。

中日遼南條約條約原文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持簡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款 日本國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並照本約第三款所定,日本國軍隊一律撤回之時,該地方內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所屬公物件,永遠交還中國。因此下之關條約第三款,並擬訂立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 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將庫平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 中國將本約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庫平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是日起,五個月以內,日本國軍隊從該交還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 中國約,日本國軍隊佔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擱為逮繫。
第五款 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對無偽,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譯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六款 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土。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訂於北京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