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北京專約

鎖定
《北京專約》,又名《中日北京專條》、《台灣事件專約》、《台事北京專約》或《台事專條》,是1874年10月日本明治政府與中國清朝政府簽訂的有關台灣事件的條約。1874年5月,日本在美國幫助下,派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兵3000餘侵犯台灣。10月31日,清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台事專約》。條約規定:清朝承認台灣“生番”曾對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軍出兵是“保民義舉”;賠償日本銀50萬兩;日軍撤出台灣。
中文名
北京專約
簽訂雙方
日本與中國清政府簽訂
內    容
賠償日本銀50萬兩
條約類型
不平等條約
簽訂地點
北京
簽訂時間
1874年10月

北京專約條約簡介

後來日本政府曲解《北京專約》稱,台灣居民“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出兵是“保民義舉”,清政府已經承認琉球是日本屬土,琉球人是日本屬民。清政府則指,琉球乃中國屬國,北京專約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台灣被生番殺害的小田縣(即今岡山縣)民,不包括1871年被殺害的琉球漂民。
1879年,日本以武力非法吞併琉球,並改為沖繩縣。

北京專約專約條文

(一) 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 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 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作罷論。至於該處生蕃,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互換憑單﹕ 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卹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