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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

(法律法規術語)

鎖定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一種法律法規術語,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中文名
中斷
外文名
interrupt
性    質
現象
特    徵
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
優    點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中斷中斷起算點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之日起計算。這表明,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計算。這裏的前罪和後罪並未限定為同一種罪名,只要構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時效期限就歸於無效,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我國,中斷時效的法定事由是“又犯罪”。所謂“又犯罪”包括故意犯罪、過失犯罪、與前罪相同的罪和不同的罪。即無論又犯什麼罪,前罪的追訴期限立即中斷,其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從新計算。這一理論違反了當代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與刑法的目的、功能、價值、效益並不一致,存在諸多不合理性。我們一貫強調刑罰與犯罪之間的緊密聯繫,即一旦犯罪,犯罪人即要在短時間內受到懲罰,只有這樣才會起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作用。所以及時性應為刑法的基本特徵之一。喪失及時性的刑罰其本身即是無效刑。

中斷中斷法定事由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