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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海外聯誼會

鎖定
中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8年,由中山市各界代表人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註名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中山海外聯誼會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中山現代化建設服務,為維護港澳的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主要任務有:1、加強中山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及社團的溝通聯繫;2、提供有關諮詢、信息,協助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和人才等;3、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在中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4、介紹中山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中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5、開展對外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學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中文名
中山海外聯誼會
成立時間
1988年

中山海外聯誼會協會簡介

近年來,本會圍繞立會宗旨,開展了系列聚人心、促發展的工作:一是致力促進港澳台、海外同鄉社團建設,依託同鄉社團積極拓寬聯誼領域,更廣泛地聯繫團結港澳台、海外中山鄉親。二是創新港澳愛國骨幹的培養方式,舉辦港澳中青年鄉親國情培訓班和港澳政協委員、社團首長國情研修班,培養了一批港澳台、海外中青年鄉親代表人士,壯大了愛國愛鄉力量。三是在廣泛聯誼、壯大愛國愛鄉力量基礎上,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信息靈、朋友多、關係廣的優勢,為中山經濟建設牽線搭橋,引資引智。四是堅持高舉愛國主義旗幟,以孫中山故鄉的特有優勢廣泛團結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僑、華人,努力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五是注重抓好海聯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會務工作水平,通過舉辦各種活動,活躍會務,加強服務,共促發展,進一步增強海聯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中山海外聯誼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山海外聯誼會”(ZHONGSHAN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縮寫Z.S.O.F.A)業經依法註冊。
第二條中山海外聯誼會是由中山市各界代表人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中山現代化建設服務,為維護港澳的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委統戰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中山市松苑路1號市委大樓八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中山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及社團的溝通聯繫;
(二)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協助引進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等;
(三)加強聯繫、協調,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中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四)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介紹中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中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促進中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對外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學術交流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六)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七)開展考察、訪問、文娛體育等活動;
(八)通報會務,報道鄉情;
(九)介紹和推薦人士安排。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入會條件:凡維護中華民族的團結,關心支持中山建設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及中山市內各界代表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參加本會活動,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入會程序:本會實行理事制,凡申請加入本會者,均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依章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納會費,或在一屆內未能參加本會活動的,作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嚴重影響本會名譽,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大會每屆舉行一至兩次。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本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均由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鄉,在本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本會成員和社會團體、各界人士的捐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舉辦政府允許的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按不同職級每屆繳納會費,繳費後任何情況下不得退回會費。內地黨政機關公務員以公務身份入會會費豁免。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