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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鎖定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4號),設立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入市政府機構個數)。
中文名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分    類
組織機構
位    置
中山市
所屬國家
中國
現任領導
黎少康 [5]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管理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以及民間信仰事務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承擔宗教領域執法工作,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民族工作科(與辦公室合署)
承辦民族工作和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關政策建議;辦理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格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推薦、培養和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社團開展活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事件,防範、制止境內外民族分裂分子滲透;負責民族事務相關行政許可工作。起草相關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負責黨務、財務、人事、編制、教育、紀檢、監察、計劃生育、勞動工資、行政後勤事務、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督促落實。
(二)宗教工作科(與法制科合署)
承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宗教人士及信眾做好相關工作;協助做好重點文物寺觀、教堂的修建和保護工作;配合做好抵禦宗教滲透和打擊邪教工作;負責宗教事務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宗教領域的執法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按有關規定,承辦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1-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