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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2013年財政部、教育部發布的制度)

鎖定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是財政部、教育部發布的制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體系框架、適應財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學校行業特徵、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原則,主要在五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3] 
2022年8月,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5] 
中文名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發佈時間
2012年12月21日
文    號
財教〔2012〕489號
發佈單位
財政部、教育部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印發修訂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2012年

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12〕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1-2]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2022年

2022年7月14日,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 [4] 
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針對地方落實“雙減”、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重大政策時面臨的新情況、新要求,統籌兼顧學校財務管理薄弱環節,着重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再要求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校執行本制度。二是明確黨組織領導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三是強化學校財務隊伍建設,新增學校財務主管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以及任職條件等規定。四是對學校採取自主經營食堂、委託方式經營食堂、配餐或託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供餐的實際情況,分類提出財務管理要求。五是明確課後服務等服務性收費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學校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地方落實“雙減”政策財務行為的指導。六是根據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報告制度等內容作相應調整和細化。 [5]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制度印發

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22〕15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doc
財政部 教育部
2022年7月14日 [7]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中小學校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財務工作,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指定專人主管財務工作,配備財務、會計人員,並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財務部門,對學校的各類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核算和監督。
財務主管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參與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會計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任免獎罰、業務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財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財會和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第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
中小學校應當提升財務信息化管理水平,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第十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
學校自主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可在學校現有賬户下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並定期公開賬務。如有結餘,應當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
學校採用委託方式經營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向被委託方轉嫁建設、修繕等費用。
學校採用配餐或託餐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
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和講求績效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編制支出預算草案,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禁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中小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預算收支和結餘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預算、決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統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為在校學生提供課後服務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收入,計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中小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佔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票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性收費應當使用税務發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支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經費、人員經費不得混用。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九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四十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餘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餘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四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獎助學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三)其他專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除獎助學基金外,專用基金餘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六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台賬,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應當彙總編制學校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中小學校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五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基本存款賬户和零餘額賬户,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規範存貨領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中小學校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文物文化資產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 在滿足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中小學校可以出租、出借資產。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學校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補償。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補償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六十二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六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債融資。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告,全面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中小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中小學校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七十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學校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一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學校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規範學校各項經濟活動,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八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
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成人中學、成人初等學校和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八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21日頒佈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9號)同時廢止。 [7]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制度解讀

隨着公共財政體制的日趨完善,國家對教育投入的不斷增加,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為此,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新頒佈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要求,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新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體系框架、適應財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學校行業特徵、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原則,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全面規範學校收支行為。中小學校應將各項收支全面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二是突出財政優先保障地位,強化義務教育經費管理。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舉債,其辦學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三是加強績效管理,細化財務監督。中小學校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四是明確校長負責制,突出校長在財務工作中的管理責任。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五是針對中小學校財務管理中的一些共性問題,如食堂管理、教學點預算編制、基建工程核算、經營活動、資產管理等進行制度規範。
新制度是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準則和行為規範,是教育行業財務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制度的出台,是我國教育經費管理的又一重大成果,為建立健全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 [3]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修訂解讀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解讀一

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包括總則、財務管理體制等十三章八十四條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針對地方落實“雙減”、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重大政策時面臨的新情況、新要求,統籌兼顧學校財務管理薄弱環節,着重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再要求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校執行本制度。
二是明確黨組織領導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是強化學校財務隊伍建設,新增學校財務主管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以及任職條件等規定。
四是對學校採取自主經營食堂、委託方式經營食堂、配餐或託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供餐的實際情況,分類提出財務管理要求。
五是明確課後服務等服務性收費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學校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地方落實“雙減”政策財務行為的指導。
六是根據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報告制度等內容作相應調整和細化。
《制度》從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將會同教育部密切關注《制度》實施情況,持續跟蹤問效,指導中小學校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確保《制度》貫徹落實。 [6]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解讀二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健康發展,近日,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針對地方落實“雙減”、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等重大政策時面臨的新情況、新要求,統籌兼顧學校財務管理薄弱環節,着重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不再要求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校執行本制度。二是明確黨組織領導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三是強化學校財務隊伍建設,新增學校財務主管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以及任職條件等規定。四是對學校採取自主經營食堂、委託方式經營食堂、配餐或託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供餐的實際情況,分類提出財務管理要求。五是明確課後服務等服務性收費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學校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地方落實“雙減”政策財務行為的指導。六是根據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報告制度等內容作相應調整和細化。
《制度》從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地、各學校可利用中小學校暑假,開展人員培訓、制定實施細則、修訂配套制度等工作。財政部將會同教育部密切關注《制度》實施情況,持續跟蹤問效,指導中小學校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確保《制度》貫徹落實。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