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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規程

鎖定
中學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1933年3月18日頒佈。共13章120條。規定中學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場所,依照《中學法》第一條規定,中學施以鍛鍊強健體格、陶融公民道德、培養民族文化、充實生活知能、培植科學基礎、養成勞動習慣、啓發藝術興趣的訓練。中學分初、高兩級,修業年限各為3年。學生年齡標準,初中為12歲~15歲,高中為15歲~18歲。 [1] 
中文名
中學規程
出    處
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公立初中及高中,得附設簡易師範科及特別師範科。中學各學科除體育及軍事訓練得采用其他分組教學外,均不得合班教學;中學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初中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文、歷史、地理、算學、物理、化學、動物、植物、體育、衞生、勞作、圖畫、音樂;高中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文、中外歷史、中外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論理、圖畫及音樂,需要蒙古、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之特殊地方所設立的高中,得減去衞生、論理、圖畫及音樂;中學為適應地方需要,得設職業科目。中學訓育應陶融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並養成勇毅之精神與規律之習慣,除勞作科作業外,凡校內整理、清潔、消防及學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衞生、識字運動等項,皆須分配學生擔任;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教師1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中學生一律着制服。規程還對中學的經費、設備、成績及考查、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徵收費用及獎學金額、教職員及學校行政等作出規定。1935年6月21日,教育部公佈《修正中學規程》。 [1]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