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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鎖定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2021年3月26日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共第八條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印發機關
財政部等 [1] 
印發時間
2021年3月26日 [1] 
實施時間
2021年3月31日 [1]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21〕1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農業農村(農墾管理部門)、林業和草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局: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原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更名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用於支持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為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6日 [1]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銜接資金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後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羣眾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羣眾的公共服務崗位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對規劃內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和調整規範後的地方政府債券按規定予以貼息補助。
3.外出務工脱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可對跨省就業的脱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採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脱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脱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並逐年提高資金佔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脱貧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衞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困難羣眾飲用低氟邊銷茶,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三西”地區農業建設。
(三)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銜接資金不得用於與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三西”農業建設任務進行分配。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因素和權重為:相關人羣數量及結構30%、相關人羣收入3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10%,並進行綜合平衡。各項任務按照上述因素分別確定具體測算指標(詳見附件)。“三西”農業建設任務按照國務院批准的規模安排。
第三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綜合考慮脱貧縣規模和分佈,實行分類分檔支持。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新疆、西藏予以傾斜支持。東部地區應結合實際將銜接資金主要用於吸納中西部脱貧人口跨省就業。中西部地區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脱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各省在分配銜接資金時,要統籌兼顧脱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縣級管理責任,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第四條 各地要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項目,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託村級組織自建自營。各地要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委、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國家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林草局根據職責分工,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當年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將銜接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六條 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管。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財政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財政部 扶貧辦 國家發改委 國家民委 農業部 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8號)和《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04號)、《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財農〔2006〕356號)、《財政部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6〕18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國有貧困農場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347號)同時廢止。 [1] 

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為支持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原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調整優化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中央財政2021年預算安排銜接資金1561億元,比上年增加100億元。
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辦法》),對銜接資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規定。
《銜接資金管理辦法》對標對錶中央有關精神,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四個不摘”和過渡期內保持財政支持政策總體穩定的要求,做到管理關係不變、投入力度不減、監管力度不松。在延續脱貧攻堅期內壓實責任、績效管理、公開公示、項目庫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時,積極順應形勢變化,圍繞新任務調整優化。一是在資金用途上,重點支持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並逐年提高資金佔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脱貧勞動力就業增收,以及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等。二是在資金分配上,繼續按照因素法測算,綜合考慮過渡期的主要任務和特點確定分配因素及權重,明確銜接資金安排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新疆、西藏傾斜,並要求各省分配資金時統籌兼顧脱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三是在資金使用上,堅持下放權限和強化管理相結合,將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繼續下放到縣級,並賦予更大自主權,明確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和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四是在資金監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和培訓工作,指導地方抓好落實。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