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鎖定
- 中文名
-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 單 位
- 中央編辦
- 文 號
- 中央編辦綜函字〔2007〕133號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寧夏自治區編辦提出在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如何與《公務員法》第十六條有關領導職務層次最低為鄉科級副職的規定相銜接的問題。
中央編辦研究答覆:機構規格與領導職務層次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同時,在確定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時,應遵循《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至於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是否設立內設機構,由自治區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 參考資料
-
- 1.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中共濮陽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官網.2010-9-27[引用日期2019-01-07]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南郭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