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

鎖定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青聯)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接受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工作領導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工作指導,是中央企業基本的青年羣眾團體之一,是以中央企業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各族各界青年代表的聯合組織,是中央企業青年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
中文名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
成立時間
2001年8月
基本任務
團結、教育中央企業各族各界青年等
主    席
姚煥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簡介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青聯”)成立於2001年8月,2006年2月順利地實現了換屆,是目前全國最年輕的省級青聯。成立之初,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同志作了重要批示:“對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祝賀!希望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團結帶領企業青年為國家的改革與發展作出貢獻;不斷地提高廣大青年的政治業務素質,使他們成為企業的骨幹力量”。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基本任務

中央企業青聯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為指導,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團結、教育中央企業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學習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團結凝聚青年投身企業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中央企業的實踐,立足本職,建言獻策,建功立業;積極引導青年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青年的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中央企業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加強同國內各行業、各條戰線青年以及台港澳青年、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特別是經濟領域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推動中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鞏固我國社會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而奮鬥。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主要領導

主席:姚煥 國務院國資委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局長(部長)、中央企業團工委書記。
副主席:巴清宏 中央企業團工委副書記
楊晉柏 國家電網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盧東亮 中國鋁業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任鴻鵬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海外房地產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王健儒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一研究所發動機總設計師
曲巖 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鐵山橋集團有限公司鋼結構製造工藝研究院焊接實驗室電焊工 [1]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主要業績

中央企業青聯分為建築施工、能源化工、軍工、電子輕紡、機械車輛、冶金電力、商貿流通、交通旅遊投資等八個界別組。目前,中央企業青聯第二屆委員會共有委員415名,其中絕大多數委員分佈在中央企業的管理、科研等重要崗位,發揮着骨幹作用。許多委員主持或參與了青藏鐵路、三峽工程、西電東送、西氣東輸、京滬高鐵等國家重大工程和載人飛船等重點項目建設,在行業領域內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在中央企業乃至全國有着很高的知名度。中央企業青聯還凝聚了一批才華出眾、影響廣泛的政府部門、金融投資界才俊和青年藝術家,大多數委員具有高級職稱和研究生以上學歷。目前,3位委員當選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8人獲中國十大傑出青年稱號,2人獲中國傑出青年科技創新獎,9人獲中國五四青年獎章標兵,4人獲中國青年企業家管理創新金獎。
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全國青聯的正確領導下,中央企業青聯以“愛國愛企、團結進步、創新發展”為宗旨,組織開展了一系列融入中心、服務大局的活動:
一是高舉旗幟,愛國愛企。中央企業青聯始終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重大事件和紀念日為契機,先後開展了學習“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座談會、慶祝“神舟”六號載人飛行圓滿成功座談會、觀看首屆陸軍裝備展、觀看西昌衞星發射中心和觀看《nanjing1937》舞劇等一系列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委員的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點燃了委員奉獻企業、報效祖國、回饋社會的崇高使命和青春激情。
二是服務委員,人才強企。一方面中央企業青聯積極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先後舉辦了“企業發展與合作”論壇,“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新公司法解讀及股權激勵”、“中央企業資產經營與管理”等多次研討會,組織和選派委員參加了赴美、日、澳、歐洲、拉美等地的經濟考察,既幫助委員學習了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又形成了一批卓有價值的成果,發揮了青聯建言獻策和參政議政的作用;一方面中央企業青聯完善機制、大力加強人才舉薦工作,深入實施了“青工技能振興計劃”,廣泛開展了青工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能比武活動和“我為國家重點工程做貢獻”活動,組織了“中央企業十大傑出青年”、“走出去戰略貢獻獎”、“中國鋁業杯”首屆中央企業青年創新獎、“神華杯”第二屆中央企業青年創新獎等一系列評選,促進了大批青年人才脱穎而出,並通過 “共享成長——十傑走進中央企業青年”、“尋找身邊的榜樣”等媒體宣傳活動,在中央企業青年中倡導了學習先進和立志成才的時代風尚,產生了良好的反響。成功舉辦“海外學人回國創業周——聚焦特大型國有企業”活動,加深了海外留學人員對國有特大型企業的認識,堅定了他們回國創業的決心,展示了國有特大型企業海納百川的氣魄。為重點突出學習知識、分享經驗、創造性研究解決問題和實際行動的四位一體,強調知識在實際問題中的分析、運用和實施,中央企業青聯創辦了“行動學習”活動品牌。“行動學習”系列活動以分眾化、專業性為特點,分別以“低碳經濟·青年先鋒”、“關心下一代·相約新世紀”青春期子女教育、“放飛神劍·收穫和平”、“世界在您眼前·東航在您身邊”、“產權市場·推動發展”、“建設一流企業·打造一流品牌”為主題,已成功舉辦六期,充分發揮了委員的人才和專業優勢,促進了委員學習交流,提升了委員對於企業發展建設的貢獻值。
三是交流合作,搭台興企。中央企業青聯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開發與建設和“走出去”戰略等重大決策部署,先後組織委員開展了“東北行”、“安徽行”、“西藏行”、“天津行”、“香港行”、“唐山行”、“青海行”、“湖南行”、“河北行”、“上海行”等一系列經貿考察,組織委員與來華訪問的日本經濟同友會、俄羅斯青年政治家代表團、香港中資企業青年骨幹學習考察團、非洲青年代表團、香港精英大學生暑期實習交流團以及“中英400—青年交流計劃”英國百名青年政治家和企業家代表團參觀座談,積極搭建中央企業與地方政府、港澳台和海內外經濟組織的交流平台,促進了中央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和諧發展。同時,廣泛有效地開展委員聚會,促成了一批企業間的戰略協議的簽訂和項目的達成,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開創了中央企業間以及中央企業與地方間合作共贏的新局面。
四是組織建設,增強凝聚。通過建立和實施中央企業青聯委員工作聯絡員制度、中央企業青聯界別組秘書長工作制度、中央企業青聯界別組活動制度、中央企業青聯委員提案制度和中央企業青聯副主席輪值責任、中央企業青聯接納企業青聯團體會員的執行辦法等各項制度,各界別組先後舉辦了“領導力素質與企業戰略管理”論壇、“中央企業國際競爭力問題”和“國有企業重組”主題學習活動,界別組活動並不斷走向規範和深化。開通了“中央企業青年網”,並認真辦好《中央企業青年通訊》,為加強委員與委員、委員與廣大青年之間的溝通交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還通過舉辦中秋聯誼會、特邀委員迎春聯誼會、組織委員攜帶子女觀看專場演出《紅領巾》、為委員贈送自制賀卡、《中國青年報》、《沉思錄》、《穿出影響力》、《苦難輝煌》等書報的活動,表達了對中央企業青聯委員的深情問候和衷心祝福。
自成立以來,中央企業青聯堅持服務中央企業發展壯大,服務青年成長成才,服務委員工作學習,致力於構建學習型、實踐型、和諧型、創新型青年組織,不斷髮揮了青聯的凝聚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受到國務院國資委、共青團中央、全國青聯領導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委員們的普遍歡迎。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中央企業青聯工作實際,制定《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工作細則)。
第二條 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青聯)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接受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工作領導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工作指導,是中央企業基本的青年羣眾團體之一,是以中央企業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各族各界青年代表的聯合組織,是中央企業青年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
第三條 中央企業青聯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為指導,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團結、教育中央企業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學習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團結凝聚青年投身企業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中央企業的實踐,立足本職,建言獻策,建功立業;積極引導青年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青年的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堅持打造“行動學習”、“青春央企”等特色活動品牌,充分發揮委員個體優勢與組織整體優勢,積極服務委員成長,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中央企業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加強同國內各行業、各條戰線青年以及台港澳青年、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特別是經濟領域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推動中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努力實現做強做優中央企業、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宏偉目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鞏固我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而奮鬥。
第四條中央企業青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二章 會員和委員
第五條 中央企業青聯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委員制。
第六條 凡依法成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及本會工作細則並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中央企業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團體的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向本會推薦委員;
(三)根據本會決議精神,獨立開展其團體工作。
第八條 會員團體的義務
(一)遵守本工作細則和本會決議。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報告其團體的會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維護所代表青年羣體的合法權益,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 會員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經本會確認後為中央企業青聯指定席位委員。會員團體通過指定席位委員行使在本會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團體的指定席位委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代表其青年團體時,其委員資格自行取消,該席位由新任人員替補。替補指定席位委員,應行文青聯秘書處,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如果嚴重違反本會工作細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複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青聯委員由各會員團體推薦的代表、與各中央企業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三條 委員的條件
(一)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工作細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在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青年傑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具有一定議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0週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5週歲。
第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和會員團體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針對國資監管體制改革和中央企業改革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企業廣大幹部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有提出議案的權利;
(五)是中央企業青年網的當然成員,有使用委員專區資源、交流、互動的權利。
(六)是中央企業委員之家的當然成員,有參加委員之家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十五條 委員的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工作細則,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有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瞭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和全國青聯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四)每年有提交議案的義務;
(五)有參加青年網上活動,營造綠色網上空間,推動青年網健康發展的義務。
(六)有自覺維護委員之家形象,共同建設委員之家的義務。
(七)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影響和團結青年,積極為青年成長成才服務,為中央企業改革發展服務。
第十六條 特別邀請的中央企業系統外委員,須經由全國青聯、本會會員團體或本會委員提名,並經考察符合本會委員的條件。這些委員應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對社會有較大貢獻,在所在地區或行業有一定影響,並積極支持和參與中央企業青聯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屆內本會受理委員變更和增補。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系統中的全國青聯現任委員,可作為中央企業青聯委員的提名人選。
第十九條 委員如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青聯組織的活動或長期不與青聯組織聯繫,經青聯秘書處提示仍無效者,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對自動放棄委員資格者,經青聯常委會確認後,由青聯秘書處通知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二十條 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工作細則的行為,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會員團體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工作細則;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二十四條 全體委員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的委員、與各中央企業協商產生的委員和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體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全體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全體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本會的日常工作,實行副主席輪值責任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二十七條 每屆委員會任期內,舉行三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兩次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會期和內容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一)全體委員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全體委員會議作出制定或修改工作細則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領導會務。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工作細則中規定的任務和全國青聯作出的全國性決議;
(三)提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報告;
(四)審議常務委員、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辭呈。決定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的增補和罷免,並通報全體委員會委員;
(五)根據主席提名,決定本會秘書長;
(六)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七)行使全體委員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二次,會期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議作出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輪值副主席協助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輪值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副主席和主席,需提請下一次全體會議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主席會議的職權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
(三)決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本會副秘書長;
(五)研究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秘書處近期工作彙報,審批委員提案和秘書處的工作提案,決定青聯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
(七)討論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或輪值副主席提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作出會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副主席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青聯設立若干行業界別組。界別組設有組長和秘書長。界別組組長主持界別組日常工作,界別組秘書長協助組長工作。界別組在本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青聯工作任務和行業界別的特點組織開展界別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委員所在單位共青團組織負責人,為委員的工作聯絡員。聯絡員具體負責與委員溝通企業共青團及青年工作情況,組織力量為委員工作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為青聯秘書處。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聯繫、指導各界別組秘書長和委員工作聯絡員的工作;
(三)負責中央企業青聯委員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任務;
(五)負責起草青聯的文件、編輯有關材料、管理青聯檔案;
(六)策劃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和協調各會員團體開展工作,組織和協調各行業界別組開展活動;
(八)受常委會和主席會議委託,考核青聯委員及青聯常委人選;
(九)對所成立的青年社團和所吸收的會員團體,提出經辦意見,報主席辦公會審批;
(十)負責對外聯絡及接待工作;
(十一)提出青聯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方案,報主席辦公會審批;
(十二)籌集青聯活動經費,負責青聯財務工作。
第四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中央企業可依據《中華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工作細則,參照本會組成辦法,建立企業青年聯合會。
第四十三條 各中央企業的青年聯合會、中央企業系統(行業)青年社團可依據本會工作細則制定各中央企業的青年聯合會、中央企業系統(行業)青年社團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本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會與各中央企業的青年聯合會、中央企業系統(行業)青年社團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第四章 經 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下撥的青年工作經費,會員團體交納的會費,個人和社會的資助及其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的解釋權屬中央企業青聯常務委員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