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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與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於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簽訂。發表於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報》。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協議》共十七條,其主要內容是: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不變更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亦不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各級官員照常供職;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不改變寺廟的收入;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協商解決西藏改革事宜;堅決脱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關係並不進行破壞和反抗的西藏官員,可繼續供職,不咎既往;入藏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對外事宜;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中央人民政府設立的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的工作;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在協議上簽字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首席代表李維漢,代表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桑頗·登增頓珠。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