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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鎖定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是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而制定的法規,經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4年7月6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1號發佈,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6年5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8號)第一次修訂。 [1]  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廢止、修改和宣佈失效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第二次修訂。 [2] 
中文名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文    號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1號
發佈機構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發佈日期
2004年7月6日
實施日期
2004年8月10日
第一次修訂
2016年5月4日
第二次修訂
2017年12月11日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文件發佈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31號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3] 
局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政策全文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境內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電影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製的故事片、美術片、科教片、紀錄片、專題片等電影片(含膠片電影、數字電影、電視電影等)。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製,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製、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製形式;
(二)協作攝製,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製形式;
(三)委託攝製,即外方委託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製的攝製形式。
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四)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思想道德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於中外電影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不得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合作攝製電影片。未經批准,境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獨立攝製電影片。
第八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中方製片單位(含在境內批准註冊的中外合資電影製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而停止攝製電影片的處罰期內。
第九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立項申請;
(二)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電影許可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電影文學劇本(規範漢字)1式3份;
(四)外方的資信證明和合拍影片情況;
(五)中外雙方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主要內容應明確:合作各方投資比例、中外主創人員比例、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地點、是否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等;
(六)主創人員簡介。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立項申報審批程序:
(一)中方製片單位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廣電總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項的決定。電影劇本須經專家評審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其評審時間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符合聯合攝製條件的,發給1次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製、委託攝製條件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中外雙方應根據批准立項的內容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三條 聯合攝製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2/3。
第十四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應當製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範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準,製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經當地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電影製片單位和持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申請立項並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在中國境內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雙方如需更改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准。
剪餘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後方可出境。
第十九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需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應按照舉辦、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並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電影製片者在境內合作攝製電影。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3]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修改的決定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 8 號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經2016年4月26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蔡赴朝
2016年5月4日
1.《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
刪去第九條第五項中的“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地點”。
刪去第十八條,相應調整之後各條序號。
將第四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以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原第十九條中的“廣電總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 13 號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廢止、修改和宣佈失效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聶辰席
2017年12月11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決定廢止1件規章,修改8件規章。同時,對3件規範性文件宣佈失效。具體如下:
二、修改的規章
廣播影視方面:
6、《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方製片單位原則上需參與出品過兩部或者以上獲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國產電影;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而被禁止攝製電影的處罰期內。”
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中方製片單位參與出品的國產電影的電影公映許可證複印件(兩部或者以上);”
此前發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此次規章清理結果不一致的內容,一律無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4]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內容解讀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若干具體事項
(一)聯合攝製的影片,其故事發生地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須與中國內地有關;
(二)聯合攝製的影片,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報電影局批准。其中中方(內地)主要演員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原則上應各佔 二分之一;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聯合攝製的影片,除主要演員外,其他主創人員不受比例限制;
(三)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合作攝製的影片,經電影局批准,其電影底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可在香港完成;
(四)聯合攝製的影片,其英文譯名須與中文名一致或相近,且報電影局審批;
(五)聯合攝製的影片,須在影片片尾倒數第三個畫幅,打上“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監製”的字幕;
(六)聯合攝製的影片,其混錄雙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初審後,需報送下列材料:
混錄雙片一套、影片送審報告單一式四份、主創人員名單一式二份、片頭片尾字幕表、聯合出品(攝製)合同書、原著改編意向書、完成台本一套、合拍公司對 影片的初審意見。如因技術原因以BETA錄像帶代混錄雙片送審的,需專項申請。
混錄雙片經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並下達《影片審查決定書》後,製片單位可領取影片公映許可證片頭,製作標準拷貝;
(七)聯合攝製的影片,送審標準拷貝需報送下列材料:
標準拷貝二套(其中一套為檔案影片,送中國電影資料館)、BETA錄像帶一套、大1/2錄像帶四套、打印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語譯製影片為四套)、 10--15分鐘片花BETA錄像帶一套、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被定為民族語譯製影片的,加送樂效聲帶一套。
標準拷貝經電影局審查合格且交齊上述材料後,製片單位可領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八)協作和委託攝製的影片,可用BETA錄像帶送審,經合拍公司初審後,報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下達批准文件;
(九)需要在境外進行電影底樣片沖印及後期製作的,合作各方應與合拍公司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並交納每部影片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後,方 可出境製作。合作各方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合拍公司應在影片獲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一個月內,歸還其保證金(包括利息);
(十)合拍公司在合作攝製電影中,所承擔的中介服務部分為有償服務,中介服務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影片製作總成本的1%,如影片總成本不足600萬元人民 幣的,可按600萬元成本計算收取6萬元,但中介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對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合作攝製的影片,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適當降 低中介服務費,其高於600萬成本的影片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超過8萬元;
(十一)合作攝製的電視電影、數字電影按有關規定立項、送審;
(十二)香港公司的定義為:凡是按香港的法律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一定年限、向特區政府納税、多數員工為香港居民的,才可視為 香港公司。符合上述條件,從事電影業務的香港公司可享受電影合作中的優惠條件。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