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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

鎖定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於1990年6月成立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受民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等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是由全國高校校辦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科學技術創新部門、技術轉移中心、大學科技園、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部等機構和以促進高校科技創新發展為目的,熱心高校校辦產業工作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單位、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 [2]  會組織。
中文名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
外文名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LLEGE-RUN INDUSTRIES
所屬機構
民政部
類    型
社會組織
屬    性
國家一級行業協會 [1] 
成立時間
1990年6月 [1] 
法定代表人
杜紅國 [4]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4月25-27日,由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主辦、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等承辦、江西科駿實業有限公司協辦的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產教融合分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辦。 [5]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教育方針和政策,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產業的發展及新技術創新應用服務 [3]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是由全國高校校辦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科學技術創新部門、技術轉移中心、大學科技園、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部門、新技術創新應用部門等機構和以促進高校科技創新發展為目的、熱心高校校辦產業工作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單位、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團體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Run Industries。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教育方針和政策;為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產業的發展及新技術創新應用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科技、經濟發展等方針與政策;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探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校辦產業、新技術創新應用的發展規律;
(二)協助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校辦產業發展相關戰略與發展規劃;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高校有關高新技術及其創新產品的交易、展銷、洽談等活動,並通過信息網絡平台等多種方式推動高校的技術轉移,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瞭解高校校辦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與應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組織開展高校校辦產業產學研合作創新研究,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創新應用;
(三)開展高校科技產業、科技創新與應用工作經驗交流;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搭建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台;協助會員單位引進先進的產品項目、生產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式;
(四)開展培訓工作,邀請國內外相關專家、學者講學;組織相關考察活動;
(五)依據有關規定,出版團體會刊及有關高校科技與產業化工作的書刊、資料;開展科技情報研究,提供科技信息諮詢服務;及時通報國內外校辦產業和科技創新發展動態;
(六)承擔有關部門、單位委託本團體辦理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高校校辦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各地區、行業高校校辦產業協會,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科學技術創新部門,高校技術轉移中心,大學科技園,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部門等促進高校科技創新發展、熱心高校校辦產業工作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單位、企業和個人,以及相關法律機構和投融資機構等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自覺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本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會員法人證明材料;
2.個人會員身份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受益本團體所舉辦的各種公益活動;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自覺履行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三)經會員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23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或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4月22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