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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

鎖定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是位於北京市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中文名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
外文名
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主管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1] 
社團地址
北京市前門東大街10號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組織章程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章程
(2020年7月18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21年12月15日第七屆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2024年1月12日第七屆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縮寫:CSJDPR。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探求中國社會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般規律,研究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治理對策,實現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提高青少年法治素養的目標,為立法和相關決策服務,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程中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發展特點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制定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規劃,組織、協調、推動全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推動青少年犯罪學科建設;
(二)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理論探討,實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有關項目;
(三)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
(四)舉辦培訓班、講習班、開展培訓和諮詢活動;
(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及相關圖書著作;
(六)開展青少年教育、自護教育和預防違法犯罪教育;
(七)參與青少年法制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九)承擔黨和政府及社會有關方面委託交辦的科研任務和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地方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青少年教育機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以及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可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本會會員的推薦介紹。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在本會會刊上優先發表文章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會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1月12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研究會簡介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簡介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是由熱心和從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以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前身是1982年由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成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的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1991年更名為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後,2004年轉為共青團中央主管。根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發展需要,2010年更名為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根據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發展的需要,2022年轉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斷適應新時代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發展需要,更好地履行承擔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職責,積極服務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促進青少年犯罪研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和未成人檢察工作的有機結合,2024年轉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
業務範圍是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書刊編輯出版、業務培訓、諮詢服務。主要職能是組織開展有關未成年人保護、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調查研究及相關學術活動;參與未成年人法制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有關未成年人保護、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國內國際交流、合作、研修、研討、諮詢及有關活動;主辦並出版《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主辦《中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網》,主編《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鑑》;主辦“為了明天——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論壇”;承辦共青團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方面委託交辦的重要工作項目。
多年來,研究會還承擔着原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辦公室的部分工作職能,在預防工作大局中發揮着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作用,成為黨和政府預防和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事業的一支重要力量。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簡介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辦並出版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和全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指導刊物。前身是創刊於1982年的《青少年犯罪研究》。2011年11月25日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公開出版發行。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並重”的辦刊原則,及時反映國內外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領域的新理論、新觀點、新經驗;着力深化和繁榮青少年犯罪學,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指導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多學科和司法、教育、社會工作等多部門的資源,從寬視野、多學科角度研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開設犯罪研究、少年司法、教育保護、域外擷英等欄目。歡迎具有創新觀點、論證充分、邏輯嚴密、文理通順、可讀性強的稿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