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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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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基金會,英文名:CHINESE MUSIC FOUNDATION,縮寫為“CMF”,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註冊的非牟利性社團組織,管理和使用政府資助、海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的音樂基金會。
中文名
中國音樂基金會
外文名
CHINESE MUSIC FOUNDATION
類    別
非牟利性組織
宗    旨
為中國音樂藝術事業做出貢獻
原    則
自願靈活、誠信合作、善款善用

中國音樂基金會建設宗旨

籌措音樂藝術發展資金,資助公益文化,推動音樂藝術創新,扶植培養音樂教學、演唱、創作、研究人才,促進音樂學術交流,增強港人與全國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團結,加強海內外音樂藝術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國音樂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貢獻。 [1] 

中國音樂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音樂基金會,英文名:CHINESE MUSIC FOUNDATION,縮寫為“CMF”。
第二條 本會是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註冊的非牟利性社團組織,管理和使用政府資助、海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的音樂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籌措音樂藝術發展資金,資助公益文化,推動音樂藝術創新,扶植培養音樂教學、演唱、創作、研究人才,促進音樂學術交流,增強港人與全國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團結,加強海內外音樂藝術的交流與合作,為中國音樂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嚴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誠意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設在香港將軍澳東港城第7座10樓B室。本會中國內地機構設在廣州市環市東路333號2棟5號102之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籌集音樂發展資金。爭取政府資助,募集港人及海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基金的募集與管理。
(二)資助公益演出、音樂藝術評比。主要資助有示範性、民族性、經典性、國際性的音樂項目以及民間音樂藝術建設和遺產保護。
(三)推動音樂藝術創新。資助具有原創性、創新性、探索性和實驗性的音樂藝術項目,組織。
(四)扶植音樂教學、演唱、創作、研究人才。資助音樂新人的培養和音樂藝術人才的引進、進修。
(五)組織國際學術交流。資助有助於提升中國音樂藝術水平和擴大中國民族音樂影響的國內外音樂學術文化交流項目。
(六)開展社團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社會組織的委託,處理相關音樂藝術事務,開展雙向音樂藝術協作交流。
(七)中國音樂基金會網的建設維護,《中國聲樂報》、《中國聲樂家》雜誌的編輯出版,中國音樂名錄的推廣發行等相關業務。
(八)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音樂藝術獎勵活動以及辦理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包括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系本會發起人代表和推薦;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並在所在領域擁有相當的影響力。
第八條 理事人選,經理事會通過確認。
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理事會會長;
(二) 根據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參加有關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進行審議;
(四) 在本會領取報酬。
第十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及工作;
(二) 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四) 審核資產管理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決定理事、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報酬;
(六) 決定本會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特別事項需要理事會決定而又不宜或難以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可採取理事書面表決辦法,根據表決結果所形成的決議與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副會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在理事會會議上通過出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會長批准出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主持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聘用機構一般工作人員;
(四) 處理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設立駐中國內地代表處,其負責人由秘書長兼任。
第十九條 本會可對為中國音樂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分別委以名譽會長、顧問等屆內或終身職務。
第五章 監事及監事局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若干名,但不超過5名。監事侯選人由各發起人協商產生,經監事局選舉通過。監事局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經監事局通過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監事局選舉產生。監事局每屆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局對理事會負責。監事局的職權是:
(一) 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對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三) 對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四)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基金和資產的管理辦法、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基金和資產來源:
(一) 發起人注入、會員費、海內外組織、港內法人組織和個人自願贊助;
(二)政府資助文化的資金;
(三)基金和資產增值;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所獲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基金和資產用於:
(一)資助重要音樂演出、音樂評比、學術評估、學術研討、紀念、活動;
(二)資助國際音樂文化學術交流;
(三)資助獎勵優秀音樂教學、演唱、創作、研究人才;
(四)資助出版有關音樂學術資料、文獻;
(五)資助、推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宣傳、推廣和其它公益活動。
(六)依法提取管理經費、項目成本和服務費用;
(七)符合本會業務範圍的資助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管理組織。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行業財務管理規範,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與檢查,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批評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聘請廣州君聯税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保險標準、福利待遇,按照本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制定,其修改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通過後15日內,經法律公證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併需要註銷、其他原因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用於香港其它音樂公益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音樂基金會。 [1] 

中國音樂基金會捐款方式

本着“自願靈活、誠信合作、善款善用、公開透明”的原則,本基金會向海內外公眾募集音樂基金。
主要捐助方式:
(一)捐資人無具體資助對象,凡贊成本會宗旨,信任本會工作,可捐款至本會帳户,由基金會組織資助執行。
(二)凡捐資的單位、個人(或若干單位、個人)可選定本會資助項目:
1、亞洲國際聲樂節獎勵基金;
2、貧困地區音樂教室籌建基金;
3、中國音樂博物館籌建基金;
4、音樂人才助學基金;
5、音樂創作扶持基金;
6、學術研究專項基金;
7、音樂活動扶持基金;
資助內容,提供項目所需資金,與本會簽署《合作協議書》委託基金會執行資助。
(三)捐資者(企業單位或個人)可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以企業、單位或個人冠名(如“中國音樂基金會××專項基金”),與本會簽署《合作協議書》,確定資金使用的方向和原則,委託或參與基金會實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