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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科技獎條例

鎖定
中國青年科技獎是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共同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獎項,旨在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表彰獎勵在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科技創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勵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中文名
中國青年科技獎
組織單位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
中國青年科技獎條例 [1] 
第一條 中國青年科技獎是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共同設立並組織實施,面向全國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獎項。旨在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表彰獎勵在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科技創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勵廣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條 中國青年科技獎獲獎者應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學風正派;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取得重要的、創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
2.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貢獻,並有顯著應用成效;
3.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年齡不超過40週歲。
第三條 中國青年科技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一屆獲獎人數不超過100名,往屆獲獎者不重複受獎。
第四條 中國青年科技獎候選人推薦單位。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科協共同推薦在本省區市的候選人;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國務院各直屬機構人事司(局)、國資委黨委推薦本部門或本行業的候選人;
(三)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推薦軍隊系統工作的候選人;
(四)中國科協所屬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可與相關部委聯合或單獨推薦本學科領域的候選人。
第五條 中國青年科技獎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一)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共同成立中國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中國科協主席擔任;副主席3人,分別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委員3至5人,由著名科學家擔任。
(二)中國青年科技獎設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領導工作委員會成員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
(三)中國青年科技獎組成學科評審組,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各學科評審組組長,另有評審組成員若干人。
(四)中國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有關部門聯合組成,辦事機構設在中國科協組織人事部。
第六條 各組織領導機構的職責和評審程序。
(一)中國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決定獎勵工作有關事項,審議、修改《中國青年科技獎條例》;審議、批准評審委員會和各學科評審組組成人員;審批評審結果。
(二)中國青年科技獎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指導初評,進行復評。
(三)中國青年科技獎學科評審組負責候選人初評工作,推選出進入複評人選。
(四)中國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中國青年科技獎條例實施細則》、《各學科評審組通過初評人選名額分配方案》,受理推薦、組織評審、頒獎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中國青年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對進入複評的人選進行投票表決。複評結果經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有關部門審核後,報領導工作委員會審批。經公示後予以確定。
第七條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科協共同發佈頒獎決定,舉行頒獎儀式,獲獎決定將分別通報各推薦單位、獲獎者所在單位及獲獎者本人。獲獎者有關材料應存入其人事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條 為支持部分獲獎者開展科學研究、出版學術著作和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設立“中國青年科技獎獎勵基金”,向海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募集資金。基金管理、使用等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評獎工作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證質量。為維護中國青年科技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均按程序撤銷獲獎者資格,並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依據本條例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國青年科技獎領導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