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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志願者研究生支教團管理細則

鎖定
為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給華中農業大學“本禹志願服務隊”回信精神和團十七大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規範中國青年志願者研究生支教團各項工作,完善制度化建設,嚴格組織管理、招募選拔、培訓派遣、管理服務、考核表彰等工作,引導研究生支教團志願者大力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堅持高揚理想、腳踏實地、甘於奉獻,用實際行動為實現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依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及<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職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1] 
中文名
中國青年志願者研究生支教團管理細則
實施時間
2014年1月2日 [1] 
發佈單位
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 [1] 
規定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青年志願者研究生支教團(以下簡稱“研究生支教團”)採取公開招募、自願報名、擇優選拔的方式,每年在全國部分高校招募一定數量具備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資格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到中西部貧困地區中小學校開展為期一年的支教志願服務,根據服務地團組織及基層團青工作需要可兼任鄉鎮團委副書記,並開展力所能及的扶貧工作。
研究生支教團納入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基礎教育專項統籌實施。培訓派遣、日常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整體納入西部計劃管理服務體系,相關費用列入西部計劃年度預算。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以下簡稱“全國項目辦”)會同團中央志工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統籌負責研究生支教團的規劃、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等工作,協商確定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條 研究生支教團招募高校項目辦負責本校志願者全過程管理實施工作。在本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和保障措施,做好研究生支教團的招募選拔、預備期培訓、集中派遣、表彰激勵、跟蹤培養等工作,確保志願者在教學一線崗位服務,協助做好日常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積極推動校地合作。高校項目辦設在校團委,並明確校團委書記或一名副書記擔任項目辦督導員,承擔全過程協調、管理與服務職責。
第四條 招募高校所在地省級西部計劃項目辦(以下簡稱“招募省項目辦”)或團委志願者工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招募高校做好培訓派遣、總結及推薦納入相應評選表彰、事蹟宣傳等工作,協調落實與本省(區、市)相關的政策與保障措施,重點做好新增支教團高校和增加現有支教團高校招募指標的審核推薦等工作。按照全國項目辦要求做好招募高校體檢經費發放、高校項目辦年度績效考核等。
第五條 研究生支教團服務地所在省級西部計劃項目辦(以下簡稱“服務省項目辦”)和所在縣(市)級西部計劃項目辦(以下簡稱“服務縣項目辦”),按照西部計劃有關管理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服務省項目辦重點做好在本省服務志願者的集中培訓、總結及推薦納入相應評選表彰、事蹟宣傳,指導協調服務縣項目辦做好派遣接收、日常管理等,負責本省服務地調整和變更的審核確認,做好服務崗位設置和志願者到崗情況核查。
服務縣項目辦和服務單位應安排志願者在教學一線崗位從事教學工作,協調落實志願者免費住宿等後勤保障,負責志願者服務期間日常管理,共同做好志願者安全健康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條 各級項目辦應鼓勵和引導志願者加強團隊建設,建立自我管理機制。通過建立臨時黨團組織,明確服務隊長,定期組織志願者開展學習、交流、參與社會服務等活動,不斷強化志願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第七條 志願者應按各級項目辦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1.按照培訓工作的有關內容和要求,認真學習領會西部計劃及研究生支教團有關政策和文件精神,學習支教服務有關的紀律要求,掌握支教工作技能。
2.按時到服務地報到,自覺服從服務縣項目辦教學一線崗位安排,自覺遵守日常管理規定,對服務縣、服務單位安排的非教學一線崗位應主動要求調換,對不予調換的應及時向本校項目辦督導員彙報。
3.為人師表,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工作任務。
4.積極參與公益活動,為服務學校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八條 志願者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志願者請(休)假按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二章 招募選拔
第九條 堅持公開招募、自願報名、擇優選拔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各招募高校要將研究生支教團招募工作納入學校整體推免工作統一管理。招募期間,高校項目辦應按推免工作相關規定公佈研究生支教團應屆本科畢業生招募名額和招募辦法等事項,按照自願報名、院系推薦、項目辦審核、集中考核、統一體檢(按當年西部計劃實施方案中規定的體檢標準、體檢項目實施)等程序擇優選拔。選拔結果經本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後,按要求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名額和人選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志願者選拔基本條件
1.符合《教育部關於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號)等文件規定,達到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推薦至其他招生單位攻讀研究生的,接收單位應為開展支教團工作的高校)。
2.具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專業能力,有奉獻精神和志願服務經歷,身心健康,能勝任扶貧支教工作。
3.各招募高校應制定關於學習成績、綜合素質排名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具有志願服務和學生幹部經歷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拔。
第十二條 公示結束後,高校項目辦按照有關規定與入選學生簽訂《招募協議書》,明確服務任務。同時按全國項目辦工作通知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
第三章 培訓派遣
第十三條 研究生支教團組建後,高校項目辦應及時制定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教學技能、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規章、日常管理制度、團學工作等方面的預備期培訓和相關支教見習、實習活動。與服務地項目辦聯繫落實本校志願者參加服務省集中培訓與派遣等事宜。
第十四條 志願者應按時參加服務省項目辦組織的西部計劃暨研究生支教團集中培訓,培訓結束後,根據服務省、縣項目辦的協調安排準時去服務地報到。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條 志願者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享受西部計劃服務期1年的政策。志願者退出研究生支教團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應取消其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資格,由高校項目辦負責協調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六條 高校項目辦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推薦免試研究生規定為入選志願者協調辦理相關手續。服務期間,應屆本科畢業生保留1年研究生入學資格。
第五章 考核培養
第十七條 志願者服務期滿,統一填寫《西部計劃(研究生支教團)服務鑑定表》,由服務縣項目辦會同服務單位進行考核,並在志願者服務鑑定表和服務證書上蓋章確認。鑑定表由高校服務隊隊長統一帶回學校,並由高校項目辦負責協調記入學生檔案。同時,全國項目辦專門印發研究生支教團服務證書,由高校項目辦發放考核合格的志願者。
第十八條 服務省和招募省項目辦、服務縣和高校項目辦應建立和不斷完善研究生支教團考核評價、激勵表彰、宣傳推介等機制,深入挖掘和廣泛宣傳優秀志願者的典型事蹟,積極推薦參評各類相關表彰活動和項目。
第十九條 各高校項目辦應積極探索服務期滿志願者後續培養工作。以志願者完成支教任務回校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為重點時段,結合志願者個人實際,延長跟蹤時間,通過建立支教團聯誼會、支教團人才庫和網絡交流平台等,加強對歷屆志願者的跟蹤培養與吸引凝聚。將服務期滿、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納入本校人才培養計劃,推薦擔任輔導員和參加各級有關部門、團委組織開展的掛職、借調、出訪、交流、進修、學習等活動。
第二十條 全國項目辦會同招募省項目辦對高校項目辦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高校項目辦增加招募指標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招募高校及招募指標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增加研究生支教團高校的原則和程序
1.原則
申請開展研究生支教團工作的高校應為教育部確定的具有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工作資格的高校。
2.程序
具有推免工作資格的“211工程”高校及部屬高校,須於每年5月底由學校團委報學校黨委同意並加蓋學校黨委公章後向全國項目辦遞交書面申請,並同時送所在省(區、市)項目辦備案。具有推免工作資格的省屬高校,由學校團委報學校黨委同意並加蓋學校黨委公章後向所在省(區、市)項目辦遞交書面申請,省(區、市)項目辦須商本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新增高校建議方案,於每年5月底報全國項目辦。全國項目辦商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確定當年研究生支教團新增招募高校。
第二十二條 高校研究生支教團招募指標的調整
1.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可以申請增加招募指標。
(1)紮實做好本校研究生支教團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2)積極承擔全團及各省(區、市)青年志願者重大活動及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
(3)在推進全團重點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
高校項目辦須於每年5月底之前向本省(區、市)項目辦提交增加招募指標的申請,省級項目辦須於每年6月底彙總審核確認本省各高校申請情況並上報全國項目辦。全國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研究生支教團規模及服務需求,與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協商確定各高校招募指標。
2.出現以下情況的高校,全國項目辦視情況減少招募指標直至取消招募高校資格。
(1)高校項目辦在組建工作中未完成年度招募指標,全國項目辦將根據未完成的指標數按每1人核減1個該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標。
(2)志願者無故不參加服務省集中培訓,不按時到達服務地和服務單位,不在教學一線崗位服務的,全國項目辦將按每1人核減1個該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標。
(3)志願者因升學、就業、出國、個人健康等主客觀原因退出研究生支教團,高校項目辦應及時向全國項目辦報告,全國項目辦按每退出1人核減1-2個該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標。高校隱瞞事實不報的,全國項目辦按每退出1人核減3個該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標,視情節確定1-3年內是否增加該校招募指標。
(4)高校項目辦違反研究生支教團招募原則,將不具備條件的學生招入研究生支教團,或者思想教育、崗前培訓、跟蹤管理不到位,致使產生負面影響的。全國項目辦將視情節按每退出1人核減5-10個該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標,直至暫停其研究生支教團招募資格1-3年。
(5)因高校項目辦不作為,出現重大責任事故或拒不落實全國項目辦整改要求等,在社會上造成巨大負面影響的,全國項目辦將視情節暫停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支教團招募資格。
第七章 服務地與服務單位的確定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支教團服務地在尊重各高校的長期對口援助關係基礎上,須設在國家西部大開發的地域範圍,即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重慶市、雲南省、貴州省、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等12個省(區、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3個少數民族自治州;山西靜樂、靈丘,江西共青城和河北阜平、張北以及國家規定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
原則上7人以下高校應安排在一個服務地;8人以上(含8人)高校可設置第二個服務地;人數達到15人以上(含15人)的高校可根據實際設置第三個服務地(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不在服務地控制範圍)。
各高校服務地原則上保持穩定,確需調整、新增服務地的,高校須在每年4月底前與服務省項目辦協調、確定,並報全國項目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服務單位需設置在服務地縣級以下中小學校,志願者一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對於將志願者安排在非教學崗位的,全國項目辦將要求整改直至取消該縣研究生支教團服務地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高校項目辦應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研究生支教團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青年志願者研究生支教團增加招募高校和調整招募指標辦法(暫行)》(全國項目辦發【2012】24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團中央志工部負責解釋、修改。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