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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少年研究會

鎖定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是由團中央主管、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專門從事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社團,是由從事青少年研究、青年運動歷史研究的科研人員和社會各界熱心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成立於1999年8月16日,會址設在北京,辦事機構設在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 [1] 
中文名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
別    名
中國青研會
成立時間
1999年8月16日
地    點
北京
榮    譽
全國性學術類社團4A級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發展歷史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是經團中央書記處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在原中國青年研究會和中國青運史學會合並的基礎上增加了少年兒童研究的職能後成立的全國性學術社團。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中文簡稱為“中國青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 ,縮寫為CYCRA。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會址設在中國北京(Beijing China)。2012年6月20日,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被國家民政部評估為“全國性學術類社團4A級”。2020年4月,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被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確定為全國性社科學術社團並納入重點聯繫範圍。 [2]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社團宗旨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雙百”方針,提倡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進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業的發展特點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對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青少年問題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運動歷史和少年兒童教育與工作的歷史開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團結和教育青少年的事業服務、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聯繫、團結、凝聚全國青少年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規範、協調和推動全國的青少年與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運史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青少年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接國家有關青少年的科研任務,為團中央及黨政機關有關部門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決策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或出版青少年研究類圖書、刊物及會員通訊;
(四)組織對有關歷史資料的徵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史學領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青少年學科羣;
(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六)為會員服務,反映其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工作目標

通過廣泛聯繫、團結、凝聚學術力量的職能屬性與研究會專業委員會的科學設置,不斷統籌、協調、整合研究力量,積極構建青少年研究學術共同體;通過編輯出版兩個會刊(《中國青年研究》《少年兒童研究》)及相關青少年研究類專業學術刊物,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促使青少年研究的信息與成果得以及時、廣泛交流和共享;通過研究會年度課題的發佈與實施,充分調動和激發專業委員會委員、理事、會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通過調查研究、專業培訓、學術交流、科普講堂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形式,大力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為團中央及黨政機關有關部門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決策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充分發揮研究會智庫平台作用。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組織體系

(一)基本構架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修改章程,推行領導機構等。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具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等重要職能。理事會的職責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本會具體辦事機構。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主要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理事會的研究規劃,吸納更廣泛的社會力量,開展分領域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由本會常務理事、理事或相關專家擔任。
(二)會員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存制。
凡熱心青少年研究事業的學者、實際工作者及社會各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均可以個人會員的形式申請加入本會。
全國各級團的研究機構、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研究會及研究學會和其他與青少年研究有關的社會科學的學術組織和機構,均可以團體會員的形式加入本會。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從事有損本會的活動,經秘書處調查確證後將被除名。
會員組成概況:截至2021年3月16日,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共有個人會員1450人,單位會員3家(截止時段為: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6日)。
(三)工作部門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等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負責本會日常事務;完成本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處下設四個部門,即辦公室、財務部、項目部、調研部。
辦公室:貫徹執行秘書長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根據本會發展規劃提出工作目標、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財務部:主要職能是負責本會財務工作;負責對上級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税務、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業務聯繫工作;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的繳納和管理。
項目部:主要職責是積極拓展培訓項目;面向社會大力策劃、組織、開展與本會宗旨、業務範圍相符的社會性、經營性活動;負責各項培訓業務的管理。
調研部:主要職能是職責為積極拓展調研市場,面向社會大力策劃、組織開展與本會宗旨、業務範圍相符的社會性、經營性活動;負責各項調研業務的管理。
(四)理事會組成結構
2020年12月20日,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召開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共計78名,全部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其中博士37人,佔全體理事候選人的47.4%;具有高級職稱的31人,佔全體理事候選人的39.7%。理事候選人絕大多數從事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研究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
會領導信息(根據中國青少年研究會2020年12月20日召開的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相關信息整理)
會長:王學坤
常務副會長:劉俊彥
副會長:馬年華、馬興民、李春玲、張華、陸玉林、孟春、廉思
秘書長:劉俊彥
專職副秘書長:蘇峯
副秘書長:王佐、韋雷軍、鄧希泉、叢培影、曲宏飛、華莉莉、劉勇、劉秀英、孫宏豔、李永琴、楊守建、張治銀、陸豔傑、陳志傑、林楠、胡獻忠、洪明、宮國鑫、蔡宜旦、裴娜、熊志光、薛紅萍
(五)專委會設置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共設立6個專業委員會,分別為:
1. 共青團工作研究專業委員會;2. 少先隊工作研究專業委員會;3. 青運史研究專業委員會;4. 青少年發展政策研究專業委員會;5. 國際青年研究專業委員會;6. 港澳台青年研究專業委員會。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組織會徽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會徽由字母C(CHINA)組成一個逐層剝離、旋轉上升的圖形,意喻本會是一個全國性的學術研究團體。中間的一棵小樹象徵青少年茁壯成長。C字圖形緊緊圍繞着小樹,意喻本會通過對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切實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的宗旨。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組織章程

(2021年2月10日經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YC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青少年研究、青年運動歷史研究的科研人員和社會各界熱心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雙百”方針,提倡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進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業的發展特點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對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青少年問題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運動歷史和少年兒童教育與工作的歷史開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團結和教育青少年的事業服務、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聯繫、團結、凝聚全國青少年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規範、協調和推動全國的青少年與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運史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青少年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接國家有關青少年的科研任務,為團中央及黨政機關有關部門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決策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或出版青少年研究類圖書、刊物及會員通訊;
(四)組織對有關歷史資料的徵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史學領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青少年學科羣;
(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六)為會員服務,反映其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青少年問題研究,或熱心支持青少年問題研究工作;
(五)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調查確證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正在從事或一貫熱心於青少年問題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20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