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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勞動學會

鎖定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成立於1995年10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是黨領導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推薦“兩院院士”的資格。第一屆理事長是原電子工業部人事教育司司長李志明同志,第二屆理事長是原勞動部人勞司總經濟師張貴賢同志,秘書長為左志成同志。第四屆名譽理事長 原信息產業部副部長呂新奎同志,第四屆理事長左志成同志,秘書長鮑善昭同志。
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貴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應用,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及勞動者服務。
中文名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
外文名
CIEL
審批單位
國家民政部
級    別
國家一級
機構類別
學會組織
主管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分    會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校企合作促進會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業務範圍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業務範圍為:行業管理、學術交流、業務培訓 、專業展覽、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宗旨是:在貫徹國家的勞動人事政策,組織勞動人事科學學術研究活動,提高電子信息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組織信息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究與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組織考察、調研工作,開展國內外人力資源培養、選拔、提高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深化電子教育事業的學術研究、改革和發展,交流和推廣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經驗;促進電子信息學科人才培訓、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發揮紐帶作用,承辦行政委託、交辦的課題研究、成果鑑定、交流評獎等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為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作出新的貢獻。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理事成員

2018年10月12日增選後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
呂新奎 原信息產業部副部長
理事長:
左志成(法人代表、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
副理事長:
陳宗年 (中電海康集團董事長)
原 普 (中國電科通信子集團 董事長)
周 羣 (中電熊貓集團 副董事長)(回族)
歐陽茂 (中電錦江信息產業有限公司 原董事長)
歐 黎 (重慶聲光電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濟東 (中國電科電子裝備集團 董事長)
楊紹華 (中國電科第七所 常務副所長)
徐建平 (天奧電子集團公司 董事長)
何文忠 (中國電科第11所 所長)
李 躍 (中國電科第20所 首席科學家)
陳學軍 (中國電科南京子集團 監事會主席)
高賢偉 (中國電科第29所 所長)
王德江 (中國電科第53所 黨委書記)
高 濤 (中國電科第55所 所長)
秘書長: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組織章程

(已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電子勞動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 labor,英文縮寫為CIEL。
第二條 本團體是電子勞動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科技、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勞動人事政策,組織勞動人事科學學術研究活動,提高電子信息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發揮紐帶作用,促進電子信息學科人力資源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為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作出新的貢獻。
本團體的學術活動,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專業人員與羣眾相結合的方法,尊重科學,講求實效。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根據信息產業行業的特點,研究勞動人事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勞動、工資、保險等項制度改革的途徑和措施。
(二)組織考察、調研工作,開展國內外人力資源培養、選拔、提高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組織電子職業院校與產業單位的校企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模式研究,促進電子職業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電子信息學科人才就業、交流和技術提高。
(四)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業務技術諮詢服務活動;開展電子信息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學會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設想和建議;推薦會員的學術成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人力資源工作的資料,開展信息交流,促進行業人力資源科學的發展。
(七)發揮紐帶作用,承辦行政委託、交辦的課題研究、成果鑑定、交流評獎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電子勞動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及院校。
(二)個人會員:電子勞動相關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權力下列: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需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和網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已經2010年8月2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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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