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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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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簡稱中電聯(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簡稱CEC)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全國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非盈利的社會經濟團體。自成立,歷經六屆理事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能源局。
2023年4月,國資委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取消主管主辦等關係 [6] 
公司名稱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外文名
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
成立時間
1988年
總部地點
北京
經營範圍
電力服務
公司類型
社會經濟團體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發展歷史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於1988年由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全國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歷經七屆理事會。
第一、二屆理事會期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作為國家事業單位先後由能源部和電力部歸口管理,其主要任務是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並協助能源部和電力部加強行業管理。
1998年以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轉為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以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
2018年底,完成脱鈎改革工作,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2021年,中電聯被評為5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同年獲得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021年4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七屆理事會成立,截至目前,共有1353個會員單位,其中333個理事單位(其中:常務理事單位61個,包括1個理事長單位,27個副理事長單位),1020個普通會員單位,設立19個專業分會,4個專業委員會,1個工作委員會,代管11個全國性專業協會,基本形成了功能齊全、分工協作、優勢互補、規範有序、覆蓋全行業的服務網絡。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建設會員信賴、政府支持、社會認同的“國內領先、國際一流” 行業協會的戰略目標,堅持“立足行業、服務企業、聯繫政府、溝通社會” 的功能定位,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導向作用,不斷提升行業服務能力,成為推動電力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1] 
2021年12月14日,記者從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簡稱“中電聯”)獲悉,中電聯已正式被接納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獲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地位是參與聯合國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途徑。 [2] 
2023年4月消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脱鈎總體方案》要求,其中十四家已完成了脱鈎改革工作,國資委已取消了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之間的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關係。 [5] 
2023年9月7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氫能分會成立大會暨氫能行業發展交流會在北京舉行。 [7] 
2024年3月7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大數據與統計分會在北京成立。 [9]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主要職能

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電力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電力行業立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指南、行業准入條件制訂和體制改革工作;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秩序;
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
組織開展行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行業人才培養、教育培訓;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
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授權、委託和政府購買服務,負責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佈行業信息,開展行業普法教育,開展電力標準化管理及本團體標準的制定、電力建設定額管理、電力可靠性管理、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工作;
通過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為企業、行業提供智力支撐;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和參與行業產品、資質認證,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與推廣,組織開展企業管理研究及成果評審與推廣應用工作;開展法律、政策、管理、技術、工程、信息等有關諮詢服務;
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智力引進,搭建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等服務平台,組織國內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參與協助政府部門多雙邊經貿談判,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推進全球能源互聯網發展,組織開展全球能源互聯網有關政策研究、技術標準制定、人員培訓和溝通宣傳;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開展行業文化研究和文化建設活動;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會;運行網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志等;
受委託代管行業有關學會、協會組織。 [10]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宗旨目標

確立“服務宗旨”
中電聯立足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不斷強化服務宗旨,拓寬服務領域,積極建言獻策,反映行業訴求和企業呼聲,成為推動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電聯把立足行業、服務企業、聯繫政府、溝通社會確立為協會宗旨,準確定位了中電聯的使命、性質,決定了中電聯的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是指導中電聯開展各項工作的綱領,也包涵了“自律、協調、服務、監督”的內容。
立足行業——完善行業管理、建設行業文化、促進行業發展
服務企業——反映企業訴求、協調企業關係、維護企業權益
聯繫政府——承擔政府委託、參與政府決策、當好政府參謀
溝通社會——加強社會溝通、參與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 [11]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組織機構

理事會工作部(黨委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
主要負責本部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信息化、新聞宣傳、軟課題管理、合規性審查、電力創新獎評選、國際一流協會建設,歸口本部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黨羣工作部(紀委辦公室)
主要負責黨建、羣團、紀檢、巡察等方面的工作。
規劃發展部(電力行業低碳發展研究中心)
主要負責行業規劃和發展重大問題、電力市場改革、低碳發展研究、環保與資源節約、新能源、電力燃料等方面的工作。
國際合作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亞太電協事務辦公室)
主要負責本部外事、國際交流合作、會展服務等方面的工作,承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力行業委員會、中國電力國際產能合作企業聯盟日常工作。
人力資源部
主要負責本部人事管理、牽頭部門考核、專家委員會及專家庫管理、勞務費管理、專項獎勵評選、代管協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會員與企業文化建設部
主要負責會員發展和管理、行業企業文化建設、分支機構管理、牽頭諮詢服務合同簽訂等方面的工作,承擔有關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站)
主要負責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檢查、技術服務、檢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計劃與財務部
主要負責中電聯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預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工作。
標準化管理中心
主要負責國家、行業、團體電力標準制修訂,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標準國際化等方面的工作。
可靠性管理中心
主要負責電力行業可靠性技術管理和服務、電能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統計與數據中心
主要負責電力行業綜合統計、供需分析、數據服務平台建設、數據應用及行業互聯互通等方面的工作,歸口管理電力行業統計工作。
中電聯電力發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建設技術經濟諮詢中心、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
主要負責能源電力研究、電力工程技術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投資項目工程諮詢、司法鑑定等方面的工作。
中電聯科技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評價諮詢院、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促進中心)
主要負責電力行業科技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信用建設、能效對標、電能替代、需求側管理、兩化融合、管理諮詢等方面的工作。
雜誌社(《中國電力企業管理》雜誌社)
主要負責行業新聞宣傳、《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當代電力文化》《中國電力教育》雜誌出版、發行、經營、管理、媒體融合、新媒體開拓等方面的工作。
北京恆功檢測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電力檢測技術研究院
主要負責第三方檢測業務、建設項目現場檢驗檢測、運行檢修檢驗檢測、建築物特種檢測、設備質量檢測等方面的工作。
人才評價與教育培訓中心(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中電聯人才測評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技能競賽、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教育培訓、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職業技能等級及能力評價等方面的工作,承擔中國電力教育協會、教育基金會、全國電力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電力行業卓越工程師培養校企聯盟、華北電力大學理事會秘書處、中國人才研究會電力人才分會(電力系統人才研究會)秘書處等工作。
中電聯興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負責經營、管理中電聯本部授權、中電聯繫統內委託及自有的不動產資產。根據授權或委託,對中電聯繫統內有關不動產資產進行合規處置。承擔中電聯科技創新基地的管理、經營,提供中電聯繫統內專業化物業管理。根據授權,對中電聯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管理等工作。 [12] 
中電聯分支機構 [12] 
火力發電分會
水力發電分會
電力試驗研究分會
電力職業安全衞生分會
電力裝備及供應鏈分會
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環保分會
電能替代產業發展促進分會
電動交通與儲能分會
燃料分會
綜合能源服務分會
中小企業分會
法律分會
電力市場分會
太陽能發電分會
風力發電分會
電力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分會
氫能分會
大數據與統計分會
核能分會
電能質量專委會
電力財經專委會
能源數字經濟專委會
鄉村振興電力專委會
電力人才工作委員會
中電聯直管、代管學協會 [12]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中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
中國水利電力質量管理協會
中國電力體育協會
中國電力教育協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力行業委員會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中國電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電力文學藝術協會
電力系統人才研究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組織章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是由電力相關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性組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團體簡稱中電聯,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縮寫為CEC。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按照會員需求,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根據行規行約實施行業自律,為行業發展服務;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www.cec.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參與電力行業相關立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條件制定和體制改革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電力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開展糾紛調解和法律服務,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秩序;推動電力行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
(三)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
(四)根據政府部門委託和授權開展行業統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定額和造價組織等有關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電力標準化有關工作,開展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組織參與電力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指導會員企業質量管理和標準化工作;
(五)組織開展行業人才研究、教育培訓;組織舉辦職業技能競賽、人才交流、人才發展論壇等活動;
(六)推進行業科技進步,開展技術交流,推動新型基礎設施、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開展電動交通與儲能、售電與綜合能源服務、電力裝備與供應鏈、電力燃料、電能質量、安全評估、電能替代、能源資源節約、兩化融合、數字化轉型等能源電力領域的研究諮詢、技術應用推廣服務;開展行業數據收集、分析,提供大數據服務;開展機組能效水平、電力可靠性指標等行業對標交流;開展工程質量相關檢驗檢測、網絡信息、知識產權技術與諮詢服務,以及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推廣、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七)組織開展行業國際合作,搭建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等服務平台,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國內企業開展國際產能合作,服務國內企業開拓國外市場;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和各國同業機構,構建和參與多雙邊能源電力合作機制;
(八)推進全球能源互聯網發展,參與全球能源互聯網有關標準制定、培訓和溝通宣傳工作;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會、論壇;通過組織行業會議、運行官方網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及其他新媒體手段開展新聞發佈、行業宣傳,依照有關規定,開展電力行業史志編纂等工作。
業務範圍中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單位會員
1.合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
2.電力行業性組織;
3.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
(二)個人會員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
2.具有電力相關企事業單位、協會工作經驗;
3.具有高級或相當於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4.積極支持和熱心參與本團體工作,並對本團體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本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會員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單位簡介、資格證書及主要業績等;
2.個人會員提交個人簡介,包括基本情況、工作經歷、主要成就、單位意見等;
(三)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遵守全國電力行業核心價值公約;
(四)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暫不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團體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榮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60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團體領取薪酬。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履行相應的義務和權利;
(二)單位理事應當依法設立,在本業務領域佔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並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
(三)合法經營,遵守行業約規,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
(四)個人理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5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榮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投資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名譽職務、榮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不超過38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出席國際、國內行業高層會議;
(五)需要理事長完成的其他事項。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11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團體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團體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團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團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8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3]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電聯《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章 會領導主要職責與分工
第二條 理事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中電聯開展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賦予的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 聘任辦事機構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 代表中電聯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條 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主持中電聯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
(一)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條 副理事長按照各自分工進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承擔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工作,完成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交辦的工作,協調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有關業務工作。
第六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具體分工,按照中電聯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主 要 會 議 制 度
第一節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籌備和組織召開。理事會認為必要,報國家經貿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提前舉行或延期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由會議代表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制定和修改中電聯《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事項由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回覆落實情況。
第二節 理 事 會 會 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電聯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一般於每年年初或年末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會議議題由常務理事會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
第十四條 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作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決定增補或調整的理事數額不超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研究確定中電聯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七)決定常務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副秘書長、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的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牽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並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性文件;
(三)協調本部有關部門起草會議的專題性文件;
(四)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議定事項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回覆落實情況。
第三節 常 務 理 事 會 會 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秘書長提出,理事長會議決定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二十一條 會議議題由理事長會議確定,日期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討論研究提交理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討論提出理事和常務理事的調整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
(五)討論決定聘請中電聯顧問;
(六)審查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副秘書長、理事會工作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牽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並印發會議通知;
(二)組織起草會議綜合性文件;
(三)協調本部有關部門起草會議的專題性文件;
(四)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理事會工作部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回覆落實情況。 第四節 理 事 長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年召開2-3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條 理事長會議的任務:
(一)討論研究中電聯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需向政府部門反映、請示和報告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確定中電聯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討論決定聘請中電聯業務顧問;
(四)研究制定中電聯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務理事會委託,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副秘書長和理事會工作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業務顧問和辦事機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考慮到京外副理事長自身工作較多,為便於開展日常工作,增設在京理事長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商定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工作部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簽發,並決定發放範圍。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理事會工作部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及時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回覆落實情況。 第五節 本 部 辦 公 會 議
第三十六條 本部辦公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一般每月第一週的週一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會議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八條 本部辦公會議的任務:
(一) 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有關 重要文件及領導講話精神;
(二) 傳達、貫徹在京理事長會議的有關決定;
(三)檢查上月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部署當月主要工作;
(四)通報近期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五)協調部門間工作關係。
第三十九條 本部辦公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組織,並安排秘書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四十條 本部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按時填寫催辦回執退理
事會工作部。
第六節 專 業 會 議
第四十一條 辦事機構各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歸口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 以中電聯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應於每年12月底以前編報年度計劃,經理事會工作部綜合平衡後,報理事長會議批准;以中電聯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會議,經理事會工作部綜合平衡後,報常務副理事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 專業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會議文件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專業會議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主辦部門負責整理,一般以中電聯部門文件印發;涉及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的會議紀要,會商後由主辦部門印發或由理事會工作部印發。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會議管理,認真執行中電聯關於專業會議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專業會議的次數、規模和會議經費,更不得為企業增加負擔,並要充分利用現代通訊形式,講求會議的實效性。
第四章 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為更好地履行中電聯《章程》規定的職責,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可能,中電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專業(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是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常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十八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是中電聯的重要組 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協調該項專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開展該項業務工作的重要建議;負責該項業務工作中的重要項目的審議或評審等。
第四十九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要體現權威性和代表性。委員可由中電聯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單位推選相關專業領域的負責人擔任,並適當吸收該專業領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委員任期5年。
第五十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5名,正副秘書長各1名。委員會組成方案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由中電聯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協商有關方面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中電聯理事長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十一條 中電聯專業(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中電聯本部的相關業務部門擔任。
第五章 分會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中電聯分會是中電聯單位會員組成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電聯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會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各分會經中電聯批准可發展同專業的企事業單位為中電聯單位會員,同時也可適當吸收大型(集團)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為分會會員。 中電聯本部應充分發揮各分會在電力行業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會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行業和企業所需要的活動。 分會要接受中電聯本部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中電聯本部開展有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分會的主要任務是從各自不同的專業實際出發,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諮詢培訓、協調自律等,為不斷提高電力企業企業家素質服務。分會不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組建新的分會可由中電聯根據行業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需要組建;也可由不少於10家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發起組建。發起單位組建分會要提出申請,由中電聯批准成立籌備領導小組,由籌備領導小組提出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括:分支機構名稱、掛靠單位證明、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等。組建方案由中電聯會員部進行審查後,提交中電聯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批准組建的分會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分會理事會及其領導成員。
第五十五條 分會理事會屆滿時應及時換屆,換屆方案由分會與中電聯會員部協商提出,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候選人應經中電聯理事長會議審議批准。
第五十六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審議分會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領導成員,決定有關事項等。 分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5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具體人數各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本着精簡、高效的原則而定。正、副會長和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會員應依照《中電聯會費收取辦法》(試行)按時繳納會費,中電聯按一定比例提供給各分會作為活動經費。同時,各分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收入、接受捐贈等。分會的經費開支限於與分會宗旨、業務有關的活動。分會經費收支應定期向中電聯本部及分會會員報告。
第五十八條 分會活動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講求實效。分會召開的年會和會議規模超過100人的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將會議的籌備情況通報中電聯會員部和理事會工作部。需要中電聯會領導出席的會議,應提前報告中電聯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會同會員部統籌安排。
第五十九條 中電聯每半年召開一次分會秘書長會議,通報有關信息,交流經驗和工作情況,聽取對中電聯工作的建議,協調有關活動和工作等。
第六十條 分會應於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電聯本部提交上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計劃。
第六十一條 中電聯會員部負責與各分會的日常聯繫和工作協調。
第六章 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第六十二條 民政部是中電聯的監督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和指導,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國家經貿委是中電聯的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接受其對中電聯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國家計委、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外專局等是中電聯某一具體業務工作的指導部門,要積極爭取接受他們的工作支持和幫助。 要充分發揮國家電力公司等會員單位的骨幹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導性的經營理念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等在全行業推廣。 要加強與全國綜合性行業組織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聯繫和業務交流,虛心學習其多年來積累的行業管理和服務經驗,充分利用他們的渠道向國家積極反映有關電力行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要加強與相關行業的聯繫,疏通渠道,協調關係,提供信息,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六十三條 建立文件、資料交換制度。其主要內容為:中電聯有關文件、資料、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材料要主動報送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同時要從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及時獲取有關文件、資料,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條 建立工作彙報、聯繫制度。其主要內容為:及時報告受國家經貿委等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事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事項的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以取得他們對中電聯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有關信息資料,並反映會員和電力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務 活 動 制 度
第六十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綜合性行業組織邀請中電聯會領導參加會議或出席重要活動,由秘書長提出初步意見請示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後統一安排。
第六十六條 中電聯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以及分支機構等單位邀請中電聯會領導出席會議或重要活動,應由理事會工作部統一協調,並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同意後進行安排。中電聯理事長、副理事長出席會議,原則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請示常務副理事長安排。一般的禮儀慶典活動,會領導原則上不予參加,可以中電聯名義發賀電
第六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中電聯會領導向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企業聯合會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等單位領導彙報或商談工作,應由主辦部門事先通報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請示中電聯秘書長後統一安排。
第六十八條 中電聯會領導內事活動接待一律從簡安排,對外宣傳報道需經理事會工作部審核。
第六十九條 要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中電聯舉辦有特殊重大意義的慶典活動,須經理事長會議批准。中電聯辦事機構舉辦慶典活動要嚴格審批,並通報理事會工作部備案。
第七十條 中電聯會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國際合作部統一安排,並事先提前通報理事會工作部,由理事會工作部負責協調。
第七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出國(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辦事機構部門主任或副局級以上幹部出國(境),應由所在部門寫出請示,經國際合作部提出辦理意見後報分管副理事長籤批,重要的出訪應得到理事長同意。出國(境)參照中電聯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電聯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團體成員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水力發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水力發電分會是水力發電企業及其領導人和經營者自願參加的、自律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其前身系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電力企業家協會水力發電分會,1989年由十幾家水電廠自發組織成立,2000年2月經中電聯三屆二次理事會確認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分支機構,參與其組織的活動並接受其領導。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火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火力發電分會(簡稱中電聯火電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簡稱中電聯)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電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電聯火電分會是由創建於1990年11月的中國水利電力企業管理協會火力發電分會(中國電力企業家協會火力發電分會)發展而來的。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職業安全衞生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職業安全衞生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職業安全衞生專業分支機構,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會的設立主要是為促進全國電力行業職業安全衞生事業的發展,在電力體制改革後做好電力職業安全衞生工作,在電力企事業單位、機構、職業安全衞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電力企事業單位服務,保障電力職工的身體健康。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成立於1998年9月,其前身為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農電分會,是以全國省、地、縣農電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分支機構,是聯繫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農電分會掛靠在北京供電局,是由各省(市、區)農電局(處),地區級電業局及縣供電企業組成的羣眾性中介組織,大約有230個會員單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長由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擔任。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地方電廠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地方電廠分會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分支機構,是由全國熱電廠,綜合利用電廠,部分小型火電廠和企業自備電廠及有關企業(團體)自願組織起來的行業性組織,是技術交流與經濟協作的社會團體。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站裝備分會
根據電力工業的改革和發展以及國家有關社團工作規定的精神。電力企業協會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合署辦公,一體化工作,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三屆二次會議決定,原電力企業協會機械分會適當擴大範圍,組成“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站裝備分會”,原電力企協機械分會成員,全部轉為電站裝備分會會員,在遵守中電聯章程和自願的基礎上,電力部門製造企業和為電力生產建設服務的電站設備製造企業均可入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燃料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燃料分會是全國發電企業事業單位,電力燃料公司及相關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和自律性組織,是中電聯的專業分支機構和重要組成部分,中電聯燃料分會按照中電聯的有關規定和電力燃料行業的規定約定履行電力燃料行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履行政府委託要求承辦的事項,履行會員單位共同要求承辦的事項,開展電力燃料行業的監督,協調和自律工作。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供電分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供電分會是中電聯的直屬專業分支機構,是由全國供電企業,含地,市級供電局(公司),大型集團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壓局(公司)和當地電力大户等組成,遵守中電聯章程,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現有會員216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輸變電設備分會
中電聯輸變電設備分會是在原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線路器材、鐵塔製造專業委員會(均成立於1994年)的基礎上,擴大業務範圍,經中電聯三屆二次理事會審議批准,於2000年7月成立的,已有高、中、低壓電器,自動化,輸電線路企業(高壓開關,變壓器,斷路器互感器電力電容器繼電保護電線電纜,電瓷,杆塔,金具等專業生產廠)南京自動化研究院,北京電建所等科研單位團體會員80多人。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所獲榮譽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評估等級為5A級 [8]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3-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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