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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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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英文縮寫:CSCS。協會成立於1984年6月,是由鋼結構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術專家等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專業範圍涉及冶金、建設、石油、化工、機械、船舶、電力、鐵道、交通、航空等領域,團體會員3000餘家。 [12] 
中文名
中國鋼結構協會 [1] 
外文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名譽會長
周緒紅 聶建國 [2] 
會    長
嶽清瑞 [3] 
副會長
劉毅 王忠英 毛偉琦 石永久 孫關富 李國強 楊俊斌 張立新 張偉 張愛林 苗樹文 鬱銀泉 徐春祥 梁建軍 王曉波 朱永繁 劉洪亮 張羽 劉曉光 張琨 商曉波 戴立先 胥明旺 [4] 
秘書長
李慶偉 [5] 
副秘書長
戴長河 張素梅 朱忠義 王厚昕 施剛 李煜 [6] 
監事長
薛健 [7] 
副監事長
姜尚清 [8] 
監    事
樊健生 李幗昌 趙鵬飛 [9] 

中國鋼結構協會發展歷史

協會由原冶金、建設、石油、化工、機械、船舶、電力、鐵道、交通、航空等十餘個部委、總公司下屬的設計、研究、製造、安裝、鋼鐵生產廠等 3000 餘家團體會員單位組成。 [11] 
協會管理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行業發展,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國家服務、為社會服務、為羣眾服務、為行業服務。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鋼結構事業發展,組織與鋼結構行業有關單位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的聯合,把協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 [13] 
5A證書
5A證書(1張)
協會2021年通過民政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被授予AAAAA等級。 [10] 

中國鋼結構協會建設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羣眾、服務行業,完善行業管理,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推動鋼結構行業的健康發展。 [14]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15] 

中國鋼結構協會主要職責

1.調查研究鋼結構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
2.瞭解科研,設計,製造,施工,應用中的存在的問題;
3.總結,推廣應用鋼結構經驗,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建議;
4.協助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綜合研究,聯合公關,制定推廣技術措施,對標準,規程,規範提出建議和參與編制工作;
5.開展國內外有關鋼結構的經濟,技術交流,舉辦學術討論會,科普講座,技術培訓,展覽,經貿洽談,出國交流考察進修等;
6.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7.編輯出版有關鋼結構的情報資料,圖書,刊物等;
8.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鋼結構行業管理方面的有關業務。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結構如下圖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結構圖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結構圖 [16]

中國鋼結構協會業務範圍

(一)結合行業需要和特點,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進一步開拓國內、國際鋼結構市場,維護行業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17]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瞭解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收集整理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依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行業調查報告,為企業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爭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18] 
(三)推進鋼結構事業創新發展,促進鋼結構的推廣和應用,組織和倡導會員單位開發系列新型、節能、環保、可重複利用的鋼結構體系,為建設資源節約、生態文明、可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19] 
(四)促進行業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全面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和開展以下工作: [20] 
1. 建立中國鋼結構協會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修)訂鋼結構團體標準; [21] 
2.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22]   
3. 各分支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技術交流、諮詢、培訓等工作。 [23] 
(五)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組織、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 [24]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鋼結構》雜誌(中、英文版)及有關鋼結構行業的信息、企業名錄、年鑑等。發揮互聯網絡作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平台推動行業信息交流溝通。 [25]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26] 

中國鋼結構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27] 
第一條 中國鋼結構協會是由從事鋼結構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縮寫為CSCS。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羣眾、服務行業,完善行業管理,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推動鋼結構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結合行業需要和特點,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會員單位行為;進一步開拓國內、國際鋼結構市場,參與維護行業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瞭解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收集整理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編制年度行業調查報告,為企業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爭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三)推進鋼結構事業創新發展,促進鋼結構的推廣和應用,組織和倡導會員單位開發系列新型、節能、環保、可重複利用的鋼結構體系,為建設資源節約、生態文明、可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四)促進行業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全面進步,組織和開展以下工作:
1.建立本會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修)訂鋼結構團體標準;
2.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3.組織開展專項技術交流、諮詢、培訓等工作;
4.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
(五)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組織、企業間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六)依據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鋼結構》雜誌及有關鋼結構行業的信息、企業名錄、年鑑等;發揮互聯網絡作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平台推動行業信息交流溝通;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願意為本會及行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單位會員提供);
2.企業簡介(由單位會員提供);
3.個人履歷及與專業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由個人會員提供)。
(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9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為本會的會員一年以上;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響應本會號召,自願為本會及行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2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九)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選舉產生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3年2月1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8]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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