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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針織工業協會

鎖定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英文名:CHINA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90年5月,由從事針織生產、研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中文名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
成立日期
1990年5月
組織類型
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
會    長
林雲峯 [2]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主要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動態,反映企業要求和建議。
2、開展基礎調研,摸清行業基本情況,掌握針織行業及針織品市場動態,為會員企業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
3、推動針織工業科技進步、組織新技術交流,推廣行業最新技術成果,為企業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提供諮詢服務。協會根據會員要求和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定期組織針織新原料、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方面的信息發佈和經驗交流;以主辦刊物、通訊、彙編資料及互聯網等形式,為廣大會員通報行業信息;向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提供行業情況、應對貿易摩擦。
4、實施名牌戰略,推薦和宣傳針織行業名優品牌和優質產品。
5、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中國國際針織博覽會、國際針織論壇、新產品及流行趨勢發佈會。組織參與針織標準制定,引導行業自律,營造公平、公正、規範的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服務,推動行業發展。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動態,反映企業要求和建議。開展基礎調研,摸清行業基本情況,掌握針織行業及針織品市場動態,為會員企業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林雲峯 [3] 

中國針織工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針織工業協會(簡稱:中針協),英文名稱:CHINA KNITT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縮寫:CK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針織生產、研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服務,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規範行業管理,開展行業活動。
(二)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疏通渠道,為企業服務。
(三)開展行業基礎調查,對行業現狀進行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四)根據有關規定創辦刊物、簡報、收集傳遞經濟、技術信息;組織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提高企業職工素質。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產品展示、展銷。
(七)推進行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關係。
(八)圍繞全行業的健康發展,開展有益於企業和消費者的各項工作。
(九)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接受並完成政府部門及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針織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凡長期從事針織行業工作的專家、學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它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根據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