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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協會

鎖定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六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金融協會在名單中。 [1-2] 
中國金融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協會接受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財政部等部委的業務的法定監管。 [2] 
中文名
中國金融協會
外文名
China Finance Association
監管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中國金融協會協會宗旨

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 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積極發揮服務社會、服務金融、服務百姓、服務會員的作用,在會 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搭建起信息諮詢之橋、智庫智囊之橋、合作模式之橋。引導會員遵照國家對 外開放、加快發展方式和結構調整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的投資合作提供智囊服務, 加強風險防犯,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之間的溝通合作牽線搭橋,協助會員和政府之間的聯 絡;積極倡導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創新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業合作模式的進程中發揮積 極作用。

中國金融協會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金融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金融行業 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金融發展有 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金融行業和企業的意見 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佈金融經濟與技術信息;跟蹤瞭解國外同行的發展情況、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 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金融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三、組織會員單位、金融企事業單位赴國外考察和學習,為國內金融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創造條件。
四、推廣金融行業先進技術和工藝;開展優秀品牌培育工作。
五、組織展會、研討會、論壇、培訓等。
六、編輯內部資料和協會刊物,與出版社合作出版書籍。

中國金融協會權利與義務

中國金融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銀行,證券,保險,投資,基金公司。《金融法》 規定.金融公司應當加入金融協會。個人會員只限於金融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金融研究及業務工作 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一、會員資格
金融協會是實行會員制的社會團體法人,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交 易所、銀行、保險、基金兼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在承認會員章程、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則的條件下,均可 以申請加入金融協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而協會的個人會員則是指根據需要所吸收的金融市場管理部門 的有關官員以及從事金融研究和業務工作的專家和學者。
二、團體會員權利
金融協會的團體會員享有的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協會的決議事項表決權;
3、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5、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6、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7、請求退會的權利(但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履行其退會手續);
8、獲得協會授予的會員資格證書,並享有"中國金融協會會員單位”的榮譽和社會地位.
9、獲得提供會員資金和項目的諮詢服務.
10、協會章程議定的其他權利。
三、團體會員義務
金融協會的團體會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
2、按協會規定繳納會費;
3、按協會規定提供經濟、金融信息及統計資料;
4、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協會交辦的事宜;
5、服從協會的統一協調;
6、協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四、個人會員
金融協會的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上則因其性質不同而有所 區別。個人會員的權利主要是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獲取協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等;其義務主要是為協會提 供諮詢,參加協會有關項目的論證等。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