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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

鎖定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 [1]  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不鏽鋼行業協會。
中文名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
註冊日期
2002年10月27日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材料流通協會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是由國務院國資委主管、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不鏽鋼行業協會。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服務會員企業、收集行業信息、發佈行業數據、維護企業權益、宣傳行業品牌、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以及組織國內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籌備組建中國不鏽鋼協會。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法人代表

李龍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社團登記證號

社證字第3354-1號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工作範圍

全國不鏽鋼行業市場管理、信息交流、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展覽培訓、制修訂行業標準、統計排名、行業宣傳、品牌戰略。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日常具體事務

1、全國不鏽鋼產銷量、進出口量統計與分品種排名。
2、建設中國不鏽鋼市場網 [2]  ,報道行業新聞,發佈行業信息。
3、開展全國不鏽鋼流通企業經營管理分級和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4、編輯出版中國不鏽鋼市場雜誌與中國不鏽鋼企業名錄。
5、評選、宣傳年度中國不鏽鋼行業先進企業、名牌產品、優秀企業家、優秀經理人。
6、建設公眾微信不鏽鋼行業、中國不鏽鋼市場 [2]  、中國不鏽鋼協會。
7、舉辦中國不鏽鋼行業大會暨中國不鏽鋼博覽會等全國性不鏽鋼會議展覽。
8、開展國際合作,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會員權益。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品牌活動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不鏽鋼大會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的不鏽鋼行業大會暨年會,已成為不鏽鋼行業頗具影響力、權威性、指導性和標誌性的高端品牌活動。目前已在廣東、廣西、河南、遼寧、福建、江蘇等舉辦過不鏽鋼行業大會,每屆大會都以起高的人氣得到業內人士的一至好評。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行業評優活動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從2009年開始,每年為行業評選出先進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經理人。從2013年開始還為行業評選出品牌產品,各企業紛紛踴躍報名申報,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本着求真務實的理念為行業評選出的品牌產品也深得行業的稱讚和信賴。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主要部門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會員服務部

主要職責:
1、制定協會年度會員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會員的日常維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收取會費。
3、建立協會與會員溝通交流的橋樑,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等工作;及時瞭解會員的需求並視情況上報給協會相關領導,根據需要及時向會員反饋意見。
4、牽頭籌備不鏽鋼行業大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活動。
5、向會員企業提供行業指導與行業諮詢服務。
6、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國內外商務考察等活動。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統計評比部

主要職責:
1、負責行業及各會員單位的經營信息、企業動態、各類報表的收集、統計和編制工作,出具月度、季度和年度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2、負責行業及各會員單位的產銷量分品種統計數據,並出具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情況分析報告。
3、開展每年一屆的行業評優活動,並牽頭籌備名牌產品、先進企業、優秀企業家及優秀經理人的評比會議活動。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信息編輯部

主要職責:
1、負責協會年度對外宣傳工作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2、做好《中國不鏽鋼市場》的編輯、出版、發行、經營等工作。
3、做好中國不鏽鋼市場網站管理與維護工作。
4、不鏽鋼分會活動的宣傳策劃和實施。
5、不鏽鋼分會日常文件的起草。
7、與相關媒體密切合作,適時關注和宣傳協會動態和行業熱點,擴大不鏽鋼分會和不鏽鋼行業在社會上的影響力。
8、負責專家團隊的聯絡與維護。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綜合管理部

主要職責:
1、根據各部門的需要,負責制定不鏽鋼分會年度人力資源計劃,包括人員核定、招聘、培訓、薪酬預算、績效考核方案等,並組織實施。
2、制定不鏽鋼分會年度財務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3、負責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協會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與監督檢查、人事管理、各部門人員的考核、工資發放以及各類文件的審核、發放和存檔等工作。
4、負責不鏽鋼分會各種會議場館落實、餐飲、住宿安排、迎來送往等會務工作。
5、負責不鏽鋼分會與國家相關部委、相關機構的聯絡及各種材料上報工作。
6、協助做好專家委員會的設置和維護工作。

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不鏽鋼分會分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英文譯名: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tal Material Trade,縮寫:CAMMT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金屬材料的生產、流通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中介組織等事業單位以及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中介組織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方面的關係,促進會員單位間的團結、協作,參與國內、國際競爭;交流經驗,推行現代化管理,倡導公平、誠信的交易準則,樹立在本行業的良好信譽,促進本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推行國家有關金屬材料、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管理與服務;
(二)調查、收集和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資料,研究、協調和探討金屬材料流通中的實際和理論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協助企業法律諮詢等事宜。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國際慣例,就本行業的普遍性問題提出促進企業發展的保護措施,為會員單位服務;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制修訂金屬材料流通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加強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信息交流,促進金屬材料流通行業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銷活動,發揮行業整體優勢,搞活金屬材料流通,促進流通市場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金屬材料的供求信息、經濟技術情報及先進管理經驗,編輯、發行會刊,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諮詢服務;
(六)舉辦金屬材料流通理論研討會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會,推廣先進物流技術,促進會員單位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全行業的管理水平;
(七)舉辦金屬材料流通業務知識和管理技術培訓,開發智力,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素質和行業素質;
(八)積極創造條件,以本團體名義與國外相關組織建立友好往來,促進國際間同行業的經濟貿易與技術的交流、合作;
(九)承辦政府機關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企業單位會員和事業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企業單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專業從事金屬材料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
(五)事業單位:有關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以及從事與本行業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中介組織等;
(六)個人會員: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重要議案;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 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12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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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