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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

鎖定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CAAMM)成立於1990年4月,現為第六屆理事會,會長陳志。
協會是由從事農業機械製造、研發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實行理事會制,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一屆任期五年;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現有1700餘家會員單位。
中文名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簡    稱
CAAMM
登記單位
民政部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社團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北沙灘一號
成立時間
1990年4月
成立地點
北京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協會概況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英文簡稱CAAMM,以下稱協會)成立於1990年4月,現為第六屆理事會,會長陳志。
協會是由從事農業機械製造、研發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實行理事會制,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一屆任期五年;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現有1700餘家會員單位。
協會的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依據《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章程》。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設在北京,內設辦公室、行業工作部、科技發展部、信息與會員部四個部門。
協會下設拖拉機、收穫機械等17個產品型分會和信息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2個專業委員會。
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為適應我國農機工業發展需要,協會堅持以反映行業願望與訴求,為政府和行業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農機行業技術進步和健康快速發展為己任,以促進行業自律、行業交流、政策研究、諮詢服務和會展服務等為主要職能,以多種形式的行業活動為載體,充分發揮政府和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與德國、意大利、美國、法國、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十多個國家的農機社團組織有着密切往來並開展交流合作。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協會章程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是由從事農業機械製造、研發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全心全意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肩負使命和責任,維護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建設優秀社團組織,創新務實,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農機強國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包括產業諮詢、數據分析、考察學習、人才培訓、資產重組、供應鏈優化等各方面的服務和支持。向地方政府和企業提供產業規劃和行業發展諮詢服務,為農機工業園區、產業集羣基地等提供建設規劃和產業指導,推動行業結構優化和運行質量提升。
(二)調查研究行業政策、運行態勢、技術進步、結構調整和發展趨勢等,關注和研究行業共性問題,及時準確地把握行業動態,進行行業預警和風險防範。
(三)參與政府農機工業產業政策研究和規劃制定等工作,為政府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和支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動態、企業訴求,成為企業與政府溝通交流的橋樑。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發佈農機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瞭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建立農機工業數據統計體系並逐步完善行業大數據庫。
(五)制訂中國農機工業團體標準,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六)開展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推廣,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設立和推廣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獎。
(七)舉辦行業展覽會和產品推介活動,向市場和用户宣傳和推薦優秀企業和優質產品。
(八)開展同國際行業組織、國外農機企業的技術交流、業務合作,跟蹤和掌握國外農機先進技術和市場動態,推動農機企業和農機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組織企業參加國際展覽、市場推廣和業務交流活動。
(九)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促進行業自律和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
(十)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等;
(二)有效存續的企業和單位;
(三)參加本會活動和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註冊登記資料;
2.企業產品和經營情況資料。
(三)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審批入會申請;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二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二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有法律法規的特殊授權除外。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等額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00人,不能來自同一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二)企業在農機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理事本人在行業中有良好的信譽;
(三)支持和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四)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本會負責人、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包括換屆會議的時間、地點、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以及會議的主要議題等內容,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等額選舉常務理事和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2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4名,秘書長1名。專職副會長稱執行副會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五)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五)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制定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七)本會重要事項審批。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處理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調解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主動提請調解或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領導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領導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領導
秘書處內設機構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秘書處內設機構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秘書處內設機構
監事會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第一屆監事會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第一屆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