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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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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英文名: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CFDF)成立於2016年12月21日。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面向中國境內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文名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CFDF)
成立時間
2016年12月21日
總部地點
北京
主管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
登記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組織性質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業務範圍
募集資金專項資助國際交流與合作
理事長
王戰和
秘書長
馬拴友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機構介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成立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的工作部署,由財政部牽頭,體育總局、民政部、教育部以及中國足球協會參加,負責共同籌備設立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2016年12月,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在民政部登記設立,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體育總局。本會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包括:資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機構,推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資助推進青少年足球普及發展,支持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發展青少年足球事業;資助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足球公益項目;資助青少年和行業、社區等公益性足球競賽活動;經有關部門批准,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支持開展有關國際國內足球合作與交流;資助適合足球基金會開展的其他活動。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機構標識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標識(Logo)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CF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目的。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來源於中央財政和發起人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機構,推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
(二)資助推進青少年足球普及發展,支持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
(三)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發展青少年足球事業;
(四)資助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的足球公益項目;
(五)資助青少年和行業、社區等公益性足球競賽活動;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七)支持開展有關國際國內足球合作與交流;
(八)資助適合本基金會開展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 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四) 具有在中國足球改革發展及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五) 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六) 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七) 志願為本基金會籌劃、捐款、管理作出貢獻。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和舉辦的其他活動;
(三)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 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 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 投資收益;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支持青少年足球運動普及發展、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足球交流研討及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等各類足球相關公益活動;
(二) 支持貧困、民族地區等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的足球公益活動;
(三) 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四) 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五) 資助其他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 預計募集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 在許可募捐的國家和地區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7日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董鑫萍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

馬拴友、王俊生、毛振明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理事

王雷、楊雪鶇、楊新利、曹康、萬平、葉雁林、杜柯偉、林仕梁、李久全、黎瑞剛、關潮、王麗平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馬拴友(兼)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監事

劉峯、薛萬河、趙建軍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所獲榮譽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評估等級為3A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