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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

鎖定
《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是中國足球協會為了進一步規範入籍球員的轉會、註冊、參賽和後續服務與管理工作而發佈的規定。
2019年3月28日,中國足球協會發布《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 [1] 
中文名
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
發佈機構
中國足球協會
發佈時間
2019年3月28日
實施日期
2019年3月28日

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發佈經過

2019年2月23日,2019年中國足協中超中甲聯賽動員大會在江蘇蘇州召開,會上,對頗受關注的歸化球員問題,中超聯賽部部長陳永亮説,入籍球員轉會、註冊、參賽工作參照《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1] 
2019年3月29日,中國足協發佈《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 [2] 

中國足球協會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入籍球員轉會、註冊、參賽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際足聯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的或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的球員(以上合稱“入籍球員”)。申請入籍的球員,應向中國足協進行申報,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對第二條所述入籍球員的轉會、註冊、參賽和後續服務與管理進行規範。 [2-3] 
第二章 入籍球員的轉會
第四條 申請入籍的球員獲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後,尚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註冊在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的,按原國籍身份通過國際足聯的國際轉會匹配系統(ITMS)辦理國際轉會至轉入俱樂部。
第五條 申請入籍的球員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後,尚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註冊在中超或中甲俱樂部的,按原國籍身份通過中國足球協會信息化平台辦理國內轉會至轉入俱樂部。
第六條 申請入籍的球員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且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辦理國際或國內轉會手續。
第七條 申請入籍的球員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時,以原國籍身份辦理國際或國內轉會手續至轉入俱樂部。
第八條球員在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或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入籍手續的當賽季內不得轉會或租借至國內其他俱樂部,且不得在從國內俱樂部轉會或租借至國外俱樂部之後再在當賽季轉會或租借至國內俱樂部。 [2-3] 
第三章 入籍球員的註冊
第九條 俱樂部應在註冊期內為入籍球員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的入籍球員,可對國籍信息進行容缺註冊,該球員若在容缺註冊完成後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按本規定第十五條進行補報名且取得參賽資格的,則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國內球員轉 會、註冊名額;若球員按本規定第十六條報名參賽,則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外援轉會、註冊名額。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入籍球員,註冊時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國內球員轉會、註冊名額。
第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入籍球員, 註冊時國籍為原國籍,該球員佔用俱樂部本賽季外援轉會、註冊名額。
第十三條 入籍球員所屬俱樂部的薪酬總額應包含入籍球員的薪酬,具體參照《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財務監管規程》執行。
前款入籍球員的引援調節費等其他費用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相關管理規定、通知、文件中有關國內球員的規定執行。 [2-3] 
第四章 入籍球員的參賽
第十四條入籍球員只有完成註冊後, 方可代表俱樂部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進行容缺註冊的入籍球員在完成國籍信息的補填前,不得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十五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或第五條進行容缺註冊的入籍球員,只有在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後,方可以國內球員身份進行補報名並取得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的資格。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 第五條或第七條的入籍球員,如以原國籍身份完成註冊的,則應以外籍球員身份報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
第十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入籍球員,註冊完成後應以國內球員身份報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
第十八條入籍球員在一個賽季內只能以一種球員身份(外籍球員或國內球員)報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賽季中不得更改球員身份。
第十九條 以國內球員身份註冊、報名的入籍球員參賽時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的相關管理規定、通知、文件等執行。 [2-3] 
第五章 入籍球員的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條 俱樂部應對入籍球員進行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瞭解中國歷史和現實國情,制定中文學習計劃,培養愛國主義情懷。入籍球員應能識國旗、認國徽、唱國歌。俱樂部所在基層黨組織應對入籍球員進行黨的歷史、基本理論的普及教育。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入籍球員的思想、生活、訓練、比賽的狀態跟蹤,每月向中國足球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2-3]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足球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