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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

鎖定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是以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製造企業為主,包括有關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及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物流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1998年加入國際空調製冷製造商協會聯合會。 [2] 
據2018年12月協會官網顯示,協會有效會員數量超過500家,設有8個分支機構,代表了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主流聲音。 [3-4] 
中文名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主要企業
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製造企業
協會性質
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時間
1989年
工作原則
公開、公正、透明
會    員
約520個
秘書處
北京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發展歷史

2018年12月10日召開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 產生第八屆理事會機構
2016年10月協會獲2015年度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5A”稱號
2014年12月8日召開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 產生第七屆理事會機構
2011年1月獲得民政部頒發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4A”級稱號
2010年10月18日召開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 產生第六屆理事會機構
完成協會會員單位全面清理登記工作
成功舉辦“ODS淘汰暨HCFCs替代技術發展國際論壇”
與歐洲壓縮機協會(ASERCOM)簽定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
《製冷與空調》雜誌理事會成立
建立中、日、韓三國協會每年一次的定期交流機制
2007年與美國ARI,美國ASHRAE和IEC簽定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
召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第五屆理事會機構
開展中國製冷空調設備維修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認證
與國際空氣運動和控制協會(AMC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與韓國冷凍空調工業協會(KRAI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6年與全印空調製冷協會(AIACRA)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協會首次組團參加巴西製冷展
與ARI簽署關於標準和認證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協會第一個標準CRAA100-2006《氟代烴類製冷劑》正式發佈實施
2005年協會秘書處遷址至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號廣安大廈
2004年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技術委員會成立
北京中冷通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中國製冷空調暖通年鑑》首卷出版
2003年《製冷與空調》雜誌編委會成立
2002年首屆中國製冷空調行業信息大會在昆明召開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的宗旨是:秉承“務實創新,和諧發展”的理念,充分發揮政府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全行業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訴求和行業情況,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自律行業行為,增強行業的凝聚力;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的進步,促進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創新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會員構成

協會現有會員約520個,這些行業中的骨幹單位分佈在機械、電子、商業、建築、輕工、航空、航天等10多個部門,遍佈在全國22個省、市、區,代表着90%製冷空調製造商。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秘書處設在北京。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廣安門南街6號
公交線路:廣安門南站: 122路 340路 381路 410路 456路 49路53路 5路 676路 844路 84路 937支6路 937路 939路 特12內環 運通102線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主要職能

◆ 服務政府與企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研究和解讀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項國家政策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對政府制定的針對本行業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中國製冷空調行業信用等級評價。
◆ 行業認證:在行業中開展CRAA產品認證,開展中國製冷空調設備維修安裝企業能力等級分類,推動行業產品質量與技術水平、使用及服務水平的提高,規範行業發展。
◆ 行業標準化:參與制冷空調行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工作;組織制定和發佈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標準;組織開展與發達國家同行在標準領域的一體化合作與交流,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先進標準的對口與接軌。
◆ 產品數據信息公示:建設行業企業產品數據信息公示平台,向用户呈現產品真實信息。
◆ 共性難題聯合攻關:針對行業存在的共性技術難題,牽頭組織聯合攻關平台,聯合企業共同攻關、共享成果。
◆ 爭議調解與懲戒:開展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為企業與用户間、企業與企業間的糾紛進行專業調解,對違反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規則的進行懲戒,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把協會建設成為和諧的企業之家。
◆ 自律行業行為:推動質量預警,提倡公平競爭,推動市場環境建設。
◆ 行業統計:在本行業內開展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佈製冷空調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數據;跟蹤瞭解製冷空調相關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趨勢,為會員單位、行業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發展決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 行業信息交流:利用協會平台,積極組織開展多方位的行業信息交流,通過舉辦行業信息大會、專題論壇、技術研討會等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 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活動,推動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技術與經濟合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與外向型發展。
◆ 刊物出版:出版本協會會刊《製冷與空調》;組織專題研究,面向會員發佈專題研究報告;不定期出版協會技術叢書。和可持續發展。
◆ 展覽會:定期組織舉辦中國製冷展,為國內外企業搭建交流展示的平台;組織企業參加國際專業展覽會,幫助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 行業規劃: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依據市場需求組織開展行業內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合資合作、科技開發等項目的論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 專業培訓:採用多種方式開展各種層次的專業技術培訓,為行業提供全方位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服務。
◆ 社會公益:組織中國製冷空調行業大學生科技競賽活動等社會公益活動,服務於製冷空調行業的人才培養和可持續發展。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是由全國製冷空調行業的製造企業,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及工程設計、安裝、維修、物流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秉承“務實創新,和諧發展”的理念,充分發揮政府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全行業共同利益;反映會員的訴求和行業情況,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自律行業行為,增強行業的凝聚力;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的進步,促進中國製冷空調行業的創新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製冷空調行業經濟運行、企業創新、技術進步、產業結構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意見和建議;對與製冷空調行業發展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授權在本行業內開展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佈製冷空調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瞭解製冷空調相關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趨勢,並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全行業和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三)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對製冷空調行業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引進項目、科技開發項目等進行論證並提出建議;配合政府依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調整;
(四)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相關促進提高產品質量的行業活動,協助政府開展質量管理調查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製冷空調行業企業遭受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製冷空調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並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六)受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參與制修訂製冷空調行業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出版中國製冷空調工業協會標準,並負責在會員中的推廣實施工作;
(七)積極推進與國內外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承辦本行業國際性的專業展覽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推進會員單位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技術與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觀、參加國內外製冷空調產品專業展覽會和國際技術信息交流會議,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及外向型發展;
(八)根據規定辦好本協會會刊技術類刊物;與相關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就行業關注的技術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出版專題研究報告,並開展諮詢服務;
(九)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和行業的需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安全等相關培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組織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社會團體委託本協會的各類事項,組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行業相關產品生產、研究開發、設計、檢測、安裝領域及物流領域內服務活動,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與本行業業務相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即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2)企業型單位應提供所生產或服務的產品目錄/類別和近三年(含當年)經營情況;
(3)事業型單位應提供近三年主營業務的工作實際業績;
(4)有關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水平、測試/評價結果的資料,企業獲得的認證證書、鑑定證書、專利證書和其它企業榮譽證書複印件;
(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本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技成果、經濟技術資料及各項諮詢服務;本會編制的會刊、報刊、標準、技術規範等資料);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包括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可公開的企業管理及技術等方面的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和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入協會1年以上的會員單位;
(二)依法經營、公平競爭,重視質量,商業信譽好,企業規模較大,在行業內或區域範圍內有一定的影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
(三)認真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團結會員,維護行業利益;
(四)按規定時間如期繳納年度會費,積極參加理事會的活動,履行理事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 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4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12月10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