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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花卉協會

鎖定
中國花卉協會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陳慕華的倡議下,於1984年11月1日成立的。是由花卉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達到共同目標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行業組織
其宗旨是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花卉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協調全國花卉科研、推廣、生產、銷售,促進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行業調研、人才培訓、展覽展銷、信息交流、經驗推廣等活動,提高花卉業產業化水平,推動花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發展農村經濟、調整農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服務。
中文名
中國花卉協會
外文名
CHINA FLOWER ASSOCIATION
成    立
1984年11月1日
創建人
陳慕華
類    型
全國性非營利行業組織

中國花卉協會發展歷史

中國花卉協會成立於1984年。
2023年12月19日上午,中國花卉協會家庭園藝分會在武進區成立。 [4] 

中國花卉協會建設宗旨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花卉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組織協調全國花卉科研、推廣、生產、銷售,促進 行業內的分工與合作;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行業調研、人才培訓、展覽展銷、信息交流、經驗推廣等活動,提高花卉業產業化水平,推動花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發展農村經濟、調整農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服務。 [1] 

中國花卉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花卉行業調研,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戰略、計劃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二)研究國內外花卉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發佈各類花卉信息,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為企業做好信息和技術服務;
(三)參與制定國家有關花卉的法 規、 政策、標準等,並監督執行;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經有關部門授權,代表國家加入國際花卉行業組織;組織參加國際性花卉展銷和學術交流;舉辦全國性的花卉展覽會、商品交易會、信息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促進國內外花卉業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或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區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花卉資源調查,協調和推動花卉科研工作的開展,提出研究目標和重點攻關項目,促進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工與合作;促進科研、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的協調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普及;
(六)開展智力開發和引進工作,組織國內外花卉業務培訓,提高花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及本行業的正當權益;
(八)受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市場損害調查,協助解決貿易糾紛,幫助 會員開拓 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配合有關部門,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開展相應的工作;
(十)宣傳花卉知識,引導、普及花卉消費;
(十一)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1] 

中國花卉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花卉協會協會現有分支機構:月季、茶花、蘭花、桂花、荷花、杜鵑花、牡丹芍藥、梅花蠟梅、蕨類植物、零售業、盆載植物十一個分會,以及花卉產業化促進委員會和花文化委員會兩個專業委員會。
中國花卉協會分支機構名稱中英文對照
月季分會Rose Branch Association
茶花分會Camellia Branch Association
蘭花分會Orchid Branch Association
桂花分會Osmanthus Branch Association
荷花分會Lotus Branch Association
杜鵑花分會Rhododendron Branch Association
梅花蠟梅分會Mei Flower and Wintersweet Branch Association
蕨類植物分會Fern Branch Association
零售業分會Retailing Branch Association
花卉產業化促進委員會Industrialization Promotion Committee
花文化委員會Flower Culture Committee

中國花卉協會領導團隊

中國花卉協會現任領導

第五屆理事會主要領導名單
協會職務
姓名
工作單位及職務
名譽會長
陳慕華
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名譽副會長
邵 華
軍事科學院百科部副部長
徐有芳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
會 長
江澤慧
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
中國林科院院長
副會長
韓德乾
科學技術部原副部長
馮秀華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巡視員
範小建
農業部副部長
王兆成
鐵道部原副部長
劉向東
商務部副部長
趙光華
海關總署副署長
劉雅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原副理事長
程 方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張延華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姜偉賢
中國花卉協會 [3] 
專職秘書長
張引潮
中國花卉協會 [3] 
專職副秘書長
彭紅明
中國花卉協會 [3] 
陸文明
中國花卉協會 [3] 
劉雪梅
中國花卉協會 [2-3] 

中國花卉協會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部門/地區
姓 名
性別
工作單位
職務/職稱
科技部
韓德乾
科學技術部
原副部長
財政部
馮秀華
財政部
巡視員
鐵道部
王兆成
鐵道部
副部長
農業部
範小建
農業部
副部長
商務部
劉向東
商務部
副部長
海關總署
趙光華
海關總署
原副署長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劉雅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婦聯
原副理事長、副主席
國家認監委
程 方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
國家標準委
張延華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常務副主任
國家林業局
江澤慧
國家林業局、中國林科院
黨組成員、院長
魏殿生
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
司長
馬愛國
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
副司長
姜偉賢
中國花卉協會
副會長
劉 紅
中國花卉協會
秘書長
陳建武
中國花卉協會
副秘書長
張引潮
中國花卉協會
副秘書長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彭鎮華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首席科學家、研究員
中國花卉協會分支機構
趙世偉
中國花協月季分會
秘書長
李 勇
中國花協杜鵑花分會
秘書長
王廣業
中國花協荷花分會
秘書長
丁宏偉
中國花協桂花分會
秘書長
王碧青
中國花協蘭花分會
秘書長
施德法
中國花協茶花分會
秘書長
張啓翔
中國花協梅花蠟梅分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石 雷
中國花協蕨類植物分會
秘書長
陳勖良
中國花協盆栽植物分會
擬任秘書長
高志民
中國花協牡丹芍藥分會
秘書長
王興國
中國花協零售業分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周武忠
中國花協花文化專業委員會
會長
鍾思現
中國花協產業化促進委員會
秘書長
北京市
趙五一
北京林業局、北京花卉協會
處長、秘書長
天津市
王宜民
天津市林業局、天津市花卉產業協會
副局長、秘書長
河北省
曲憲忠
河北省花卉協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山西省
王金龍
山西省花業管理站、山西省花卉協會
站長、秘書長
內蒙古自治區
孫冠亞
內蒙古自治區花卉協會
秘書長
遼寧省
杜建一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遼寧省花卉協會
助理巡視員、秘書長
吉林省
孫振天
吉林省花卉協會
秘書長
黑龍江省
陶可全
黑龍江省經濟作物技術指導站、黑龍江省花卉協會
站長、秘書長
上海市
蔡友銘
上海市花卉協會
秘書長
江蘇省
張 定
江蘇省農林廳園藝處、江蘇省花卉協會
處長、秘書長
浙江省
駱文堅
浙江省林業種苗管理總站、浙江省花卉協會
站長、秘書長
安徽省
李家東
安徽省林業廳、安徽省花卉協會
副處長、秘書長
福建省
陳 璋
福建省花卉協會
秘書長
江西省
段可德
江西省花卉協會
秘書長
山東省
徐金光
山東省林木種苗站、山東省花卉協會
站長、秘書長
河南省
何東成
河南省花卉協會
會長
湖北省
葛正明
湖北省花木盆景協會
副秘書長
湖南省
肖 彬
湖南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湖南省花卉協會
專職副主任、秘書長
廣東省
張遠能
廣東省花卉協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廣西壯族
自治區
朱春林
廣西花卉協會
秘書長
海南省
蔡興旺
海南省花卉協會
副秘書長
重慶市
廖秀雲
重慶市林科院、重慶市花卉協會
院長、秘書長
四川省
鄭康慶
四川省南亞熱帶作物發展中心、四川省花卉協會
主任、秘書長
貴州省
杜羣紅
貴州省林業廳、貴州省花卉協會
副處長、秘書長
雲南省
李 鋼
雲南省花卉產業聯合會
副會長
陝西省
李強慶
陝西省農業廳、陝西省花卉協會
處長、秘書長
甘肅省
趙建林
甘肅省林業廳、甘肅省花卉協會
副廳長、秘書長
青海省
劉天柱
青海省花卉協會
秘書長
寧夏回族
自治區
劉廷俊
寧夏林業局、寧夏花卉協會
副處長、秘書長
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
王哲延
新疆花卉業管理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花卉協會
副主任、秘書長
深圳市
姚建成
深圳市花卉協會
秘書長

中國花卉協會團體會員

本團體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入會條件: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省會城市花卉協會;
2 .經濟特區花卉協會;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的花卉社團;
4 .花卉及相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
5 .花卉及相關的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花卉協會,為當然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在花卉界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知名人士;
2 .熱愛並支持花卉事業的行政人員;
3 .從事花卉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人員;
4 .對花卉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中國花卉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花卉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縮寫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花卉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達到共同目標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1.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會城市花卉協會;
(2)經濟特區花卉協會;
(3)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的花卉社團;
(4)花卉及相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
(5)花卉及相關的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花卉協會,為當然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花卉界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知名人士;
(2)熱愛並支持花卉事業的有關部門領導;
(3)從事花卉及相關工作的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人員;
(4)對花卉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3.名譽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熱心幫助我國花卉事業發展,並對我國花卉事業有較大貢獻的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和外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類展覽、培訓和考察等活動的優先權,並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信息和享受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團體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由熱愛花卉事業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或在花卉界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由有關部門提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8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團體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內設若干部(室)。
第三十二條 視工作需要,本團體可成立若干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直屬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