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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

鎖定
中國臨牀腫瘤學會 (Chinese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簡稱CSCO),成立於1997年,是由臨牀腫瘤學工作者與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學術團體。CSCO長期致力於開展臨牀腫瘤學繼續教育和多中心協作研究,推動腫瘤診斷治療的規範化,提高中國臨牀腫瘤學的學術水平。目前,CSCO擁有三萬逾名個人會員以及近二百家團體會員或戰略合作伙伴,其中個人會員來自全國和部分國際上從事臨牀腫瘤診療相關崗位的執業醫師或護士,團體會員則包括國際、國內著名的企事業單位和專業媒體。二十多年來,CSCO堅決貫徹落實好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遵循團結、協作、務實的根本宗旨,堅持學術、公益、奉獻的指導原則,以服務、協調、引導為工作理念,廣泛團結和服務於全國臨牀腫瘤工作者以及各相關企事業單位,全方位多角度開展學術活動、組織醫療從業人員的臨牀腫瘤學繼續教育、編輯出版醫學學術刊物、普及醫學科學知識、承接部分政府職能轉移的工作。
隨着CSCO事業的不斷髮展和功能的不斷拓展完善,如今業已成為中國臨牀腫瘤學界最活躍的專業學術組織,具有人才薈萃、智力密集、信息暢通、凝聚力強、創造力盛等優勢和特點,是我國知名度最高、權威性最大的醫學科技學術性團體之一,並對國際臨牀腫瘤學界產生着深遠影響。
[1] 
中文名
中國臨牀腫瘤學會
外文名
Chinese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簡    稱
CSCO
團隊人數
個人會員30000多名
團體會員
三萬逾名個人會員以及近二百家團體會員或戰略合作伙伴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主要任務

一.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業防治腫瘤人才,更新臨牀腫瘤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臨牀腫瘤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和業務技能,鼓勵和支持中青年學者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推薦與表彰學術上有成就的腫瘤臨牀工作者。
二.組織協調遵照GCP規範的臨牀腫瘤學多中心、多學科、多層次的協作研究,促進臨牀腫瘤學研究,促進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推廣先進的診斷與治療技術。
三.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腫瘤防治組織機構建立密切聯繫,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促進國內外的友好往來。
四.收集並提供國內外腫瘤防治信息,編輯出版專業學術刊物,推薦與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著作,支持臨牀腫瘤學專業書籍的出版。
五.積極開展腫瘤防治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宣傳媒介與多種方式,普及推廣腫瘤診療科學知識,推動羣眾性抗癌活動。開展腫瘤診療諮詢服務,為腫瘤患者提供醫學、護理、康復指導和公益服務。
六.充當政府與衞生行政部門聯繫腫瘤臨牀工作者的紐帶和開展腫瘤防治工作的助手;接受委託並承擔相關部門的腫瘤防治決策論證及科研成果的鑑定等。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學會章程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臨牀腫瘤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縮寫:CSCO。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臨牀腫瘤學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方針,廣泛團結和組織廣大臨牀腫瘤學工作者和相關單位,共同提高我國臨牀腫瘤領域的學術研究水平,推動腫瘤診斷治療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和個體化進程,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臨牀腫瘤學有關的繼續教育、培訓和科普宣傳工作;
(二)組織臨牀腫瘤學領域的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活動;
(三)整合學術資源,積極促進臨牀腫瘤學領域的協作研究;
(四)選拔並支持優秀中青年臨牀醫師進修、學習,提高執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推動臨牀腫瘤學的多學科規範化綜合診斷治療,依照有關規定,編寫有關專業書刊;
(六)舉辦其他符合宗旨的公益性學術活動。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醫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獲得國家執業醫藥師資格或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熱心於臨牀腫瘤學事業和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需要2名正式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2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中國抗癌協會臨牀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 年3 月16 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
  • 1.    CSCO簡介  .中國臨牀腫瘤學會.2017-01-01[引用日期2022-08-16]
  • 2.    CSCO章程  .中國臨牀腫瘤學會.2019-11-05[引用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