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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

鎖定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在名單中。 [1] 
中文名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
外文名
CHINA ENERGY ENVIRO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CEETA
業務主管
離岸山寨
組織狀態
違法曝光
曝光批次
第一批
性    質
非法社會組織 [1]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聯合本領域的所有人士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能源環保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為提高能源環境利用效率、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作出貢獻。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涉及領域

協會涉及能源科技領域為:
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核能、氫能、汽車新能源、低碳建築、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可再生能源(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源、地熱能、海洋能)。
協會涉及環境科技領域為:
1、自然環境。包括大氣環境、水環境、生物環境、地質和土壤環境和其他自然環境;
2、社會環境。包括居住環境、生產環境、交通環境、文化環境和其他社會環境。
其他:資源綜合利用、資源再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與生態工業。
[2]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協會任務

立足行業,服務社會,以服務行業、會員、政府為宗旨,深入開展行業經濟運行、技術發展、企業運營等方面的情況調研,發佈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建議,提供行業技術經濟諮詢,推廣國內外先進環保節能技術,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v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發展政策建議
v 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與和設備
v 行業科技進步與成果推廣
v 行業質量管理與諮詢服務
v 行業標準化管理與服務
v 行業信息化應用服務
v 項目諮詢與市場開拓服務
v 國際交流與展會
v 人才培訓
v 編輯出版行業信息刊物
v 國家項目資金申報 [3]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 ENERGY ENVIRO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ETA
第二條 中國能源環境科技協會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由能源環保界(煤炭、石油、化工、電力、建材、鋼鐵、可在生能源)熱心環保事業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以三個代表主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能源工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圍繞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圍繞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中國及全人類能源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豐台區小屯路9號,立高大廈C座5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能源環保系統的各種資源,共同參與環境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協助和監督能源工業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促進能源工業環境事業發展;組織參加國際民間能源環境技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能源工業國際環境形象,確立中國能源工業環保組織應有的國際地位。推動中國能源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圍繞國家能源工業及環境保護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能源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積極推動維護能源環保權益的立法,建立健全能源工業環境權益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維護能源工業環境權益活動和環境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三)開展相關的能源工業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四)開展能源工業環境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能源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新平台;
(五)團結凝聚能源系統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能源環保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六)開展能源工業環保(重點是環境權益維護)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和維護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七)組織參加國際能源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能源發展與國際環境形象,為我國的能源工業健康發展和環保事業爭取更多的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推動全人類能源與環保事業發展;
(八)組織推廣能源工業環保事業發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措施、新經驗、新途徑,推動能源環保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相關產業的發展,開展能源系統環境友好的創建,認證評估工作和有助於環境的公益性活動,開展能源系統(煤炭、石油、電力)環境保護各類專業人員技能培訓及政策法規培訓等工作。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能源環保系統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能源環保系統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能源系統及環境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能源系統環境形象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會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