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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

鎖定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簡稱:中國職工焊協,英文譯名為:China Staff Weld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為:“CSWTA”。)成立於1986年8月。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是全國總工會領導的、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科技社團,為國家一級協會。中國職工焊協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領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
外文名
China Staff Weld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86年8月
性    質
全國性科技社團
縮    寫
CSWTA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主要職能

一、開展羣眾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和新技術推廣活動,加速企業技術改造,推動焊接技術進步。二、舉辦崗位練兵、技術比賽、技術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
三、開展有償技術服務,開拓技術市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四、開展羣眾性科研活動,激勵發明創造。
五、開展國際間的焊接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企業搞好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和創新。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建設宗旨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會員、團結本專業各方面的力量,以推廣應用焊接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提高焊接職工的技術技能和理論知識為工作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羣眾性技術活動,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努力為職工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開展富有成效的工作,為促進焊接生產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我國實現經濟又快又好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團體會員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由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省市職工焊接專業組織與焊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等自願結合,開展羣眾性科技活動的全國性科技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本團體屬非盈利性社會組織。中國職工焊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現在全國範圍內擁有理事120多人;團體會員90家,覆蓋電力、造船、石油、化工、燃氣、煤炭、交通、航天、國防等行業 [1]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
理事長:李永安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畫排序)
王國忠、王令方、於慶勝、李建國、何 實、張興淮、袁宇、高澤濤
秘書長:林富國
副秘書長:(以姓氏筆畫排序)
王寶才、王福增、李永革、範紹林、徐曙明、
名譽理事長:宋福祥
常務理事名單:(以姓氏筆畫排序)
馬振興、王國忠、王令方、王寶才、王思本、王振宇、王俊清、王福增、
於慶勝、李永安、李永革、李建國、呂順興、何 實、範紹林、林富國、
柳寶城、單忠斌、趙樂新、張興淮、張秀珊、周孟龍、袁 宇、高澤濤、
賈鴻謨、徐緒炯、徐曙明、韓國明、熊 健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組織章程

(2005年5月21日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五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簡稱:中國職工焊協),英文譯名為:China Welding Technology,縮寫為:“CWTA”。
第二條 中國職工焊接技術協會是由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省市職工焊接專業組織與焊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等自願結合開展羣眾性科技活動的全國性科技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本團體屬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職工焊協以經濟為中心,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會員、團結本專業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羣眾性技術活動,提高職工技術素質,推動焊接生產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中國職工焊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四條 中國職工焊協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領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羣眾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和新技術推廣活動,加速企業技術改造,推動焊接技術進步。
二、舉辦崗位練兵、技術比賽、技術培訓、提高職工技術素質。
三、開展有償技術服務,開拓技術市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四、開展羣眾性科研活動,激勵發明創造。
五、開展國際間的焊接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企業搞好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和創新。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省級職工焊協組織為本社團的當然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連續兩年不交團體會費的將予以除名,並免去其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推舉的理事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實行聯合制、代表制,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會實行替補制。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從事本團體工作時,其委員資格自行取消,並由其原推舉單位另行推舉他人。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二項中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召開的中國職工焊協五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