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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鎖定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制定並頒佈的規章制度。 [1] 
中文名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制定單位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文簡稱為“中國老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A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爭取海內外關心中國老齡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積極推進中國老年社會福利、醫療衞生、文化體育、老年教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同國際老齡組織、友好機構及人士的聯繫,促進相互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舉辦公益性活動的社會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由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代管。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陽區秀水街1號建國門外外交公寓4號樓2-031/03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中國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二)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羣體的需求,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衞生事業等項目。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託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六)開展和老年事業有關的表彰,專業培訓及為老服務;
(七)開展與海外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熱心老齡事業,並做出一定貢獻,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根據本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3、對本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二) 理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2、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
3、反映廣大老年羣眾的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和基金會其他各項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六)審查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七)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及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理事長辦公會由本基金會駐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決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本基金會內設機構的成立、撤銷,以及審定內設機構管理制度;
(四)決定本基金會分支機構的成立、合併、重組、撤銷,以及審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五)決定本基金會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批本基金會重要活動計劃以及重要資金管理使用計劃;
(七)領導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基金會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與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長辦公會原則上須有2/3及以上理事長辦公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長辦公會成員2/3以上通過;
(三)理事長辦公會每個月至少召開1次,情況特殊,可使用通訊、視頻、閲籤等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由有關方面協商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海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衞生事業等產業項目;
(二) 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託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
(三) 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六)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舉辦重大老年公益活動的募捐;
(二)設立救助貧困老年人的專項基金的募捐;
(三)興辦老年愛心護理醫院、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以及老年文化、體育、教育、衞生事業等老年產業項目的投資活動等。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敬老院、養老院、託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文藝團體等為老服務機構;
(二)捐贈與老年人有關的其它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2014年7月16日進行修訂,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