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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鎖定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對外稱:中國資深攝影家協會) 英文全稱: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縮寫:C S P A) 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批准,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領導,由有造詣的資深攝影家、資深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以及與攝影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獨立一級社會團體,系國際攝影藝術聯合會(FIAP)團體會員。社會統一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5356U。 [3] 
中文名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外文名
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別    名
CSPA
成立時間
1993年10月25日
性    質
獨立一級社團
外    稱
中國資深攝影家協會
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5356U
現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號1幢6層B635室(民政部公告第530號准予變更) [4]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5356U
社會組織名稱: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黨的工作領導機關:中央社會工作部
證書有效期:2022-02-23至2027-02-23
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潘炳巖
成立登記日期:1993-10-25
註冊資金:10萬元
業務範圍:技術交流 書刊編輯 諮詢服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號1幢6層B635室 [5]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建設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性,尊重攝影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資深攝影家、老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及相關攝影團體,發展和繁榮我國攝影事業,為振興中華,為祖國改革開放和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2]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業務範圍

1、 開展攝影創作活動,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2、 推動攝影理論與創作研究,舉辦各類攝影講座與培訓,通過成果展示、學術討論等活動組織交流經驗;
3、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攝影作品和攝影理論的出版物;
4、 舉辦各種形式的攝影活動;
5、 積極發現和培養攝影創作、攝影理論研究等各方面的新生力量,促進攝影教育事業的發展;
6、 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攝影評獎以及對發展我國攝影事業和對本團體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實行表彰獎勵;
7、 開展國內外攝影文化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資深攝影家和攝影專業協會的友好聯繫;
8、 保護會員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2]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名譽 主席

張德勤 袁毅平 張家驊 [1]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名譽副主席

陳娟美 盧學志 江志順 楊昌忠 [1] 
1996年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大型展覽現場 1996年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大型展覽現場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現任領導

主席:潘炳巖
副 主 席:石志建 白建春 牛進
秘 書 長:潘炳巖(兼) [1]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顧問成員

(排名不分先後)龐炳庵 萬伯翱 胡穎 紀志成 佟樹絎 尚進 茹遂初 任樹高 衞元理 段繼文 方學輝 顧德華 胡越 蔣鐸 林庭松 楊振亞 牛畏予 錢嗣傑 孫桂琴 徐邦 徐建中 李東魁 思勤 朱羽君 袁廉民 彭邦卿 時盤棋 顧棣 趙勇田 唐理奎 李立 趙春江 林茂蘭 楊恩璞 劉心寧 蒙紫 魏德忠 陳鐸 王新慶 武純展 肖緖珊 朱憲民 王文瀾 蔡徵 潘永順 李錦河 阿旺洛桑 羅克忠 牛子祥 鄧大端 黃一鳴 宋靖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 S. P. 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資深攝影家、老攝影工作者、攝影愛好者以及與攝影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盈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習近平系列講話為指針,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性,尊重攝影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資深攝影家、老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及相關攝影團體,發展和繁榮我國攝影事業,為振興中華,為祖國改革開放和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開展攝影創作活動,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2、 推動攝影理論與創作研究,舉辦各類攝影講座與培訓,通過成果展示、學術討論等活動組織交流經驗;
3、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攝影作品和攝影理論的出版物;
4、 舉辦各種形式的攝影活動;
5、 積極發現和培養攝影創作、攝影理論研究等各方面的新生力量,促進攝影教育事業的發展;
6、 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攝影評獎以及對發展我國攝影事業和對本團體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實行表彰獎勵;
7、 開展國內外攝影文化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資深攝影家和攝影專業協會的友好聯繫;
8、 保護會員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或有15年以上攝影經歷的老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1名本會會員推薦介紹,提交4張個人攝影作品或已發表的攝影理論文章,或其他攝影工作成果的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