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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年學學會

鎖定
中國老年學學會(英文名: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縮寫:GSC)於1986年4月9日經國家體改委批准成立,由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老齡工作的單位及個人組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諮詢服務的全國性羣眾學術團體。是國際老年學學會的團體會員。
中國老年學學會的研究領域是老年學,主要學科有老年生物學、老年醫學、老年心理學和社會老年學。學會舉辦了多項全國性影響的活動,如中國長壽之鄉評選活動,中國十大壽星評選活動和2010年開始的老年宜居宜遊城市評選活動。
中國科學院負責業務指導,日常工作由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負責。
中國老年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老齡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中國老年學學會
外文名
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成立時間
1986年4月9日
服務範圍
從事老年學研究、諮詢服務

中國老年學學會業務範圍

(一)制定學會學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規劃;
(二)組織和指導會員進行老齡問題的社會調查;
(三)組織老年學學術研究、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老年學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老齡問題與老年學知識的宣傳與專業培訓工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組成一支專職與兼職結合、具有較高水平的老年學研究隊伍;
(六)對團體會員和直屬專業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併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廣研究成果;
(七)總結、交流學術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評選和表彰先進單位及個人,宣傳優秀科研成果;
(八)編輯出版本學會會刊、簡訊及有關書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務,開展有關方面的業務諮詢,並就老齡事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承擔國際老年組織委託的、符合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科研任務。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甲57號 郵編:100011

中國老年學學會理事成員

中國老年學學會第五屆理事會(2010年10月25日選舉)
會長
李本公 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中華慈善總會常務副會長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杜鵬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導。
陳 彪 北京宣武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老年醫學研究所所長、國家人類基因北方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導。
胡鞍鋼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
胡大一 著名心血管病專家、醫學教育家。現任同濟醫學院院長,首都醫科大學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心研所所長、心內科主任,北京同仁醫院心血管疾病診療中心主任,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分會副主任委員,中華醫學會北京心血管病分會主任委員,中國醫師協會循證醫學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心臟起搏與電生理分會主任委員。
儲大同 主任醫師 教授 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科大學腫瘤內科學專業首席科學家,協和醫科大學腫瘤醫院臨牀藥理基地和國家抗腫瘤藥GCP中心副主任,倫理委員會主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藥典委員會委員。
李玲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留美經濟學會資深會員、世界銀行中國醫療衞生改革專家顧問、 北京市政府顧問、“中國社會保障論壇”專家、中國衞生部政策與管理研究專家委員、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評估專家組成員。
王五一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國際地理聯合會健康與環境專業委員會主席。
周海宣 中國紅十字總會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副理事長。
秘書長:
翟靜嫺 原中國老年學學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中國老年學學會組織章程

中國老年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老年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GSC)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老齡工作的單位及個人組成。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經國務院民政部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諮詢服務的全國性羣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與團結中國老年學專家、學者和老齡工作者,從中國的實際出發,進行老年學學術研究,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發展老年科學事業,為政府制定解決老齡問題的方針、政策、法規提供智力諮詢。
本學會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把學會辦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老年學學術團體。
本學會是國際老年學學會的團體會員。在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強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老齡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研究領域是老年學,主要學科有老年生物學,老年醫學,老年心理學和社會老年學(包括老年人口學、老年經濟學、老年社會學、老年教育學、老年體育學等)。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本學會學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規劃;
(二)組織和指導會員進行老齡問題的社會調查;
(三)組織老年學學術研究、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老年學學術交流;
(四)開展老齡問題與老年學知識的宣傳與專業培訓工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組成一支專職與兼職結合、具有較高水平的老年學研究隊伍;
(六)對團體會員和直屬專業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併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廣研究成果;
(七)總結、交流學術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評選和表彰先進單位及個人,宣傳優秀科研成果;
(八)編輯出版本學會會刊、簡訊及有關書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務,開展有關方面的業務諮詢,並就老年事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承擔國際老年組織委託的、符合中國憲法、法律規定的科研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以發展團體會員為主,根據需要和條件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本學會章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少數地區、城市的老年學學會,全國性的老年學專業學術團體、老齡問題研究機構、老齡工作部門,大型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老齡問題研究和老齡工作的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學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本學會章程,熱心於老年學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學理論基礎、學術研究能力和老齡工作經驗,並發表過老年學有價值的論文或著作者,可申請成為本學會的個人會員。被選為學會理事和被聘為學會榮譽理事的,則是中國老年學學會當然的個人會員。
(三)凡是有本學會團體會員的地區和單位,本學會原則上不再直接吸收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團體會員吸收和管理。
(四)保留或個別吸收為全國學會個人會員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學會換屆選舉時,需重新登記確認。
第九條 會員人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經學會兩位會員介紹);
(二)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批准通知書。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有對本學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參加本學會學術活動和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有獲得本學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六)本學會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術活動,主動向學會報送調查研究成果和彙報工作、反映情況;
(四)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五)依照本學會的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會員連續二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專業委員會代表和有關地區、單位推薦的理事候選人、以及特邀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學會理事會的理事;
(三)推舉本學會名譽會長;
(四)討論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和批准本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太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和榮譽理事;
(十一)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十二)討論和決定本學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議代表大會2月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實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8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