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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

鎖定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CHINA TEXTILE COMMERCE ASSOCIATION)是由從事紡織品、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户外用品、夏涼用品等(以下統稱“紡織品”)生產、流通業、相關服務業及科研教學活動等的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
成立時間
1990年
名譽會長
李建華
會    長
雷利民
法定代表人
雷利民 [4]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發展歷史

協會前身是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前的商業部紡織品局,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2] 
成立30年來,協會以服務為根、自律為本、溝通協調、凝聚行業、創新發展為工作方針,以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政府、企業、市場、社會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為工作宗旨。成立至今,在全行業有識之士的擁護和支持下,為紡織服裝、家紡家居等行業的成長壯大,以及市場化、品牌化發展,做出了巨大且卓有成效的貢獻,行業影響力、凝聚力和話語權不斷提升,國際影響力初步顯現。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建設宗旨

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政府、企業、市場、社會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協會理事會。協會的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協會下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家紡家居、户外用品、絲綢、家居服、商業模特、服裝商貿、內衣、專業市場與產業集羣工作委員會、紡織服裝經銷商、紡織服裝專賣店、服裝流通、工裝及職業裝、家居夏涼用品、婚紗禮服、布藝、紡織新技術推廣應用中心、校服產業及童裝產業分會等19個分支機構。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團體會員

協會目前共有直接會員單位3463家(其中團體會員38家),間接會員單位30000餘家。會長、副會長單位16 家,理事單位34家。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李建華 [1] 
會長:雷利民
駐會副會長:白平
副會長: 東華大學副校長陳革、北京服裝學院黨委副書記倪賽力、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錦祥、達利絲綢(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平、寧波黃古林工藝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俞斌、河北瑞春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瑞春、鄭州萬博商城總經理談偉
秘書長:王江波
顧問:梁任堪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業務範圍

紡織品商業協會職責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 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參與研究、起草行業標準,提出行業政策、立法建議;
(三) 提供政策法規諮詢、經營管理諮詢、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服務;
(四) 協調企業關係,加強企業協作;
(五) 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 主辦地區性、全國性及國際性的專業商品交易會(博覽會);
(七) 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協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進行行業經濟運行的研究、統計和預測工作;
(八) 開展行業監督、檢查、評比、競賽、認證、許可證等相關工作;
(九) 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 辦好本協會“會刊”;
(十一)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組織刊物

協會會刊是《紡織品商業》,協官方網站是中國紡織商業網,主辦的專業展會有“中國針棉製品交易會”、“中國國際勞動保護用品交易會”、“中國絲綢交易會”已經成為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反映行業發展趨勢的專業性、現代化的權威品牌展會。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3] 
第一條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是由從事紡織品、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户外用品、夏涼用品等(以下統稱“紡織品”)生產、流通業、相關服務業及科研教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服務為根,自律為本,與時俱進,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權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行業指導,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研究、制定行業方針,提出行業政策建議,積極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組織行業內的信息交流,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經營管理諮詢、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服務;
(四)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的關係,加強企業之間的協作;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或主導制定、修改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組織推進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建議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其整改;
(六)承擔行業的自律管理,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交易會(博覽會)、行業年會、論壇、項目對接會等;
(八)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本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訴求,分析和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
(九)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會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能夠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蓋章);
2.單位會員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3.單位會員還須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4.個人會員須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訓、諮詢、組團調研等各種服務;
(五)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正當權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支持本會工作;
(二)在所在地區、所屬行業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對行業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五)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12人,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5週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2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