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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鎖定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簡稱科促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於2009年,由從事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科技金融及致力於科技產業化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主管單位是科學技術部 [1] 
科促會下設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金融科技專業委員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科工發展工作委員會、AI大數據專業委員會、土壤環境專業委員會、科技戰略諮詢專業委員會、微生態醫療專業委員會、文化尋力專業委員會、教育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建築空間與健康專業委員會、精準醫療專業委員會、區塊鏈專業委員會、網絡數字化專業委員會、智慧連鎖產教融合專業委員會、科技成果轉化專委會、環境設計專業委員會、國防科技創新專業委員會、遙感數據應用與服務專業委員會、印章管控與文件防偽溯源專業委員會、老年醫學與康復專業委員會、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信創專業委員會、生物科技創新專業委員會、數字健康專業委員會、數字鄉村振興工作委員會、精密智能微創技術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並主辦《中國高新科技》雜誌。 [6] 
中文名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別    名
科促會 [6] 
中國科促會 [6]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登記證號
4881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21588B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主要職能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主要職責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家支持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為政府制定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聯繫、組織和協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外相關機構,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合作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服務;
三、在政府支持下,充分利用技術、產業、人才、市場等方面的社會資源,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品牌培育服務平台、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和人才服務平台,為科技產業化提供多方面服務;
四、建立科技型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積極引導和推動各類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科技產業化工作,推進多元化、多層次科技產業投融資體系的建立;
五、積極開展科技產業化的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國際科學技術進步與科技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研討和科技成果、科技產品的展示活動。
六、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等出版物;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2]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組織宗旨

科促會的辦會宗旨是以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搭建科技服務平台,優化科技發展環境,營造良好的“雙創”氛圍,促進科技金融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科學技術進步, 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6]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組織結構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
理事長:
惠小兵 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原行長、光大證券原總裁、華安保險原董事長、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榮譽副理事長:
肖 威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原副理事長
副理事長:
王 霞 北京清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瑞光 深圳市逸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林春慶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秘書長
顧問:
朱小黃 中信集團原監事長、中信銀行原行長
雷榕生 國家行政學院原主任
李衞平 中國建設銀行人力資源部原總經理
劉延申 華中師範大學教授
肖英峯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名譽所長 [7]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縮寫:CSPST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科技金融及致力於科技產業化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第一款 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產業技術進步,提升科技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優化企業法律環境、政策環境、金融環境和市場環境建設;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全心全意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服務。本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款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家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企業意願和要求,探討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為政府制定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聯繫、組織和協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外相關科研機構,開展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生產、檢測,以及人員培訓和產學研合作等提供諮詢和服務;協助地方政府建立科技產業化基地,通過科技創新推動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三)圍繞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政府指導下,大力整合技術、產業、人才、市場等方面的社會資源,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品牌培育服務平台、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和人才服務平台等,為大批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積極聯繫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科技產業化工作,推進多元化、多層次科技產業投融資體系的建立,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和市場需求的有機銜接。
(四)聯繫相關部門,積極開展科技產業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組織國際科學技術進步與科技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研討會和科技成果、科技產品展示展覽活動,開展創新孵化國際交流與合作平台建設。
(五)在政府指導下,聯繫政府法律維權服務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建立科技產業化法律維權服務體系,引導企業加強對原創性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為營造良好的科技產業發展環境提供支持和服務。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等出版物。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科技產業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0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