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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砂石協會

鎖定
中國砂石協會成立於1981年,是由全國從事砂石生產、流通貿易、施工使用、設備製造及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中國砂石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1992年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4197號),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中文名
中國砂石協會
外文名
China Aggregates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81年
地    址
北京市
縮    寫
CAA

中國砂石協會主要職責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承擔政府部門以及其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行業管理工作與活動,發揮協會“服務、協調、自律、中介”四大功能,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二、傳達和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反映企業的願望。加強企業間的橫向聯繫,並協調企業間共同關心的問題。
三、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和經濟交流,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強企業發展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四、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間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執行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工作
六、採用多種方式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為會員單位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水平。
七、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八、協會定期出版《砂石》雙月刊,全國砂石行業內部發行。
中國砂石協會真誠地希望同國內外同行業加強聯繫,交流信息。為更好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希望與各界同仁在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經濟、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中國砂石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砂石協會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砂石相關企、事業單位為服務對象,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公平競爭秩序,行業自律,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提升行業的經濟、技術及管理水平,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推動行業創新發展,促進全行業的持續、有序、健康發展。
協會宗旨是為砂石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砂石行業會員的合法權宜,推動全行業經濟不斷髮展,提高砂石行業管理水平,促進砂石生產技術的進步,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起到反映企業的願望、協調同行業者共同關心的問題、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倡導行業自律,當好政府和企業的參謀。

中國砂石協會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砂石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約行規,協調同行業價格競爭,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五)開展砂石行業企事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和品牌建設工作,倡導企業誠實守信,提高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六)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搭建上下游產業鏈的信息溝通平台,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八)開展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和關係會員利益的工作。

中國砂石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砂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砂石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Sand-Stone Association,縮寫CSS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砂石生產、流通貿易、施工使用、設備製造及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 團體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砂石相關企、事業單位為服務對象,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規範行業公平 競爭秩序,行業自律,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提升行業的經濟、技術及管理水平,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 推動行業創新發展,促進全行業的持續、有序、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砂石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約行規,協調同行業價格競爭,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五)開展砂石行業企事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和品牌建設工作,倡導企業誠實守信,提高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六)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搭建上下游產業鏈的信息溝通平台,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八)開展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和關係會員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具備法人身份的企事業單位入會的會員代表,原則上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特殊情況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個人會員: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審查本團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各種報告;
(十二)聘請熟悉並熱心本行業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顧問;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解決本團體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3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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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