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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文學學會

鎖定
中國新文學學會為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前身為中國當代文學學會,於1979年7月成立於廣西南寧。學會團結、聯絡和組織從事中國新文學和研究的大專院校教師、文學理論工作者、作家、編輯,着重研究中國當代文學發展中的根本問題,研究當代作家作品的成就,研究世界格局中的中國當代文學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學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不定期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有計劃地編輯和出版年會論文集和有關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掛靠單位:華中師範大學
中文名
中國新文學學會
外文名
New Chinese Literature Society
成立時間
1979年7月
成立地點
廣西南寧
前    身
中國當代文學學會

中國新文學學會發展歷史

於1979年7月成立於廣西南寧,會址設在廣西師範大學,1980年會址遷設在廣東廣州中山大學,1984年會址遷設在湖北武漢華中師範大學至今。1991年8月更名為中國新文學學會。中國新文學學會創會以來,先後在中國社會科學會科研局和國家教育部(委)社團管理局直接領導下,制訂、修改、完善了《中國新文學學會章程》,一貫按國家憲法及有關法規,嚴格執行學會規章制度,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中國新文學學會理事成員

創會會長系著名作家姚雪垠,姚雪垠先生逝世後,由原華中師範大學校長、著名中國現當代文學史家王慶生教授繼任。在8月19日至23日召開的中國新文學學會第二十七屆年會暨“革命歷史書寫與文學經典”學術研討會上,華中師範大學副校長黃永林教授當選為中國新文學學會新任會長。

中國新文學學會主要事蹟

中國新文學學會 中國新文學學會
一、遷會華中師範大學以來,自覺在華中師大社科處和文學院指導與協作下,積極開展學會工作。本會自創會以來,在中央宣傳部、教育部、中科院的領導下,在全國各地宣傳、文化、教育部門的支持下,分別在廣州、衡山、西安、南寧、宜昌、丹東、大理、承德、大同、青島、南陽、呼倫貝爾、張家界、海口、烏魯木齊、銀川、泰安等地舉辦了20次年會,並且分別在大同、泰山兩地舉辦了兩次會員優秀論文評獎活動,每次年會都緊密結合當代文學創作和教學實際有針對性地圍繞一兩個中心議題進行討論,促進了中國當代文學教學和文學理論批評的發展。每次年會都在《文學報》《文藝報》《文學理論和批評》《文學評論》《文匯報》《文論報》等報刊發表過述評或報導、(見附件1:有關會議的報導)。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運作程序規範,領導班子團結、黨團組織發揮作用較好,每次年會都成立臨時黨支部,要求黨員模範遵守大會紀律,在重大理論問題上,要與中央保持一致性。學會會員在不斷髮展壯大。與會單位、人數不斷增多,會員涵蓋面不斷擴大,甚至香港、台灣學者也以旅遊方式來大陸參加我會學術年會,並與我會學術合作共同探討大家關心的有關問題,比如,我會與台灣大海洋詩社共同編著了《20世紀中國海洋詩精品賞析精選集》,並在銀川舉行了該作品的首發式。(見附件2有台灣合作詩集與相關報導),促進了兩岸文化學術交流與同胞情誼。
三、本會責任感強,積極參加當前文學創作與討論的重大學術活動,並有針對性舉辦了國際性、全國、全省等層次不同的專題學術研討會,提高了會員的學術水平,增強了國內學者與海外學者的聯繫交流,促進了中外文學理論與創作的溝通與互補共進。
主辦或協辦的國際學術討論會有:①1992年中國當代文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合辦);②趙激俠作品國際學術研討會(與全國台灣澳及海外華人文學研討會聯辦);③余光中暨香港沙田文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協會);④20世紀中國文學與理論批評國際學研討會(見附件3)。
2.組織全國性學術研討會,除召開每年一次的學術年會外,還專門組織了姚雪垠文學創作研討會、西部文學研討會(新疆、烏魯木齊)。
3.組織全省學術創作研討會,有:劉益喜詩歌創作研討會,田禾詩歌研討會,田海詩歌研討會,《荊江分洪大特寫》研討會,徐漢明《山中日記》研討會,張澤勇隨筆研討會、韋婭(香港)詩歌研討會等(見附件4)。
四、關注會員利益,努力為會員服務,有很強的凝聚力,會員參與度與滿意度高,每次會年後,會員都紛紛要求爭作下屆學會學術年會的承辦者。我們還組織學會會員進行專題或綜合的科學研究工作,以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或全國教材建設水平,計出版了:①《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講》(上、下冊)廣西人民出版社出版。②中國當代分類文學史叢書。姚雪垠主編,廣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包括《中國當代小説史》《中國當代戲劇文學史》《中國當代散文史》《台灣當代文學史》等。③中國現代文學作品賞析,廣西教育出版社、廣西人民出版社聯合出版,計有魯迅、郭沫若、曹禺、巴金、丁玲、杜鵬程、王願堅、郭小川、賀敬之等50多位作家(幾乎每人一冊)。④中國當代文學史(王慶生主編,高教出版社出版)(見附件5)。這些著作都分別獲得國家或省級社科獎。
五、決策民主會公開,每年至少在年會期間舉創一次學會理事會,討論學會重大事宜,學會堅持非營利組織性質,在社會上享有良好信譽。

中國新文學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新文學學會”,英文譯名為New Chinese Literature Society(縮寫NCLS)。
第二條  本團體由全國從事中國現當代文學以及文學理論教學與研究工作、並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高校教師、理論工作者、作家、編輯等自願組成,是一個研討、交流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與教學成果,推動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發展的學術性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與任務是:高舉社會主義旗幟,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團結、聯絡和組織廣大從事中國現當代文學教學與研究的高校教師、文學團體的理論工作者、作家、編輯,研究中國新文學,着重研究中國當代文學現狀及發展趨勢,以促進我國當代文學的理論建設和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繁榮,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解放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和實事求是的學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華中師範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研究中國新文學方面的論著;
(二)研究、總結中國現當代文學的教學經驗和成果;
(三)交流中國現當代文學方面的研究、教學成果;
(四)編輯、出版好公開發行的會刊《當代文學》和內部發行的《當代文學通訊》《鄉土詩人》,為學術研究和交流提供陣地;
(五)每年(或兩年)舉行一次年會;不定期舉辦各種類型的討論會、報告會、講習班,進行學術交流;
(六)有計劃地組織會員編著有關當代文學研究方面的論著,積極向報刊和出版社推薦會員的論著和作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社會科學研究系統或文學團體,從事中國現當代文學以及文學理論教學與研究的專家、學者、作家、編輯等,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團體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有一定的學術專長,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有兩名會員推薦;
(三)本會秘書處研究;
(四)由主持工作的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批准,並由相關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理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10年,即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主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學術研討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掛靠單位撥款;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1993年8月3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