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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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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英文縮寫 CPPC)成立於1995年4月6日,是由宋健、李緒鄂等科技界老領導提議、原國家科委(現科技部)決定、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全國性一級一類社會團體法人機構;是由全國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及從事中小企業生產力促進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黨建工作受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領導、資產由財政部管理、業務接受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指導,2015年作為第一批全國性行業協會與科技部脱鈎,2017年8月被民政部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評為2016年度全國38家3A級以上協會之一,2021年通過ISO9001認證。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始終秉承“學習、創新、服務、奉獻”的理念,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致力於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推動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推動區域創新和經濟轉型,構建起了“支撐國家戰略、服務經濟建設、搭建橋樑紐帶、提供專業服務”的立體化、國際化、全方位的綜合服務能力,為中國生產力促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支撐。 [1] 
中文名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
主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
登記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屬    性
全國性一級一類社會團體法人機構
英文縮寫
CAPPC
成立時間
1995年4月6日
黨建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社會組織等級
4A級 [2]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協會簡介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英文縮寫 CPPC)成立於1995年4月6日,是由宋健、李緒鄂等科技界老領導提議、原國家科委(現科技部)決定、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全國性一級一類社會團體法人機構;是由全國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及從事中小企業生產力促進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承擔着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業務協調、考核、評價、表彰和服務工作,承擔着對中小企業的信息、諮詢、培訓、技術轉移、科技金融等多項服務工作,是科技服務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一面旗幟,是連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黨建工作受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領導、資產由財政部管理、業務接受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指導,2015年作為第一批全國性行業協會與科技部脱鈎,2017年8月被民政部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評為2016年度全國38家3A級以上協會之一,2021年通過ISO9001認證。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始終秉承“學習、創新、服務、奉獻”的理念,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堅守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參與者和“獨立、公正、第三方”的定位,致力於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推動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推動區域創新和經濟轉型,構建起了“支撐國家戰略、服務經濟建設、搭建橋樑紐帶、提供專業服務”的立體化、國際化、全方位的綜合服務能力,形成了集專家庫、項目庫、資本庫、企業庫、科創服務庫和生產力服務網絡“五庫一網”的戰略核心資源,業務涵蓋學術研究、智庫服務、政策研究、信息諮詢、行業自律、訴求反映、標準研製、技術服務、科技評價、成果轉化、科技獎勵、品牌推廣、協同創新、產業促進、教育培訓、創新創業、會議展覽、國際交流、區域創新、投資促進等領域,為中國生產力促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支撐。
自1992年中國第一家生產力促進中心成立至今,生產力促進工作得到了國務院和科技部各級領導的關懷、支持和肯定。2002年,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做出重要批示,希望從事生產力促進事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以觀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創新為保證、以機制創新為動力,進一步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切實為科技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做好服務,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國家戰略目標作出新貢獻。2015年,原國務委員、國家科委主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宋健寄語協會,希望生產力促進事業越辦越好。
生產力促進中心體系的壯大和事業的發展體現了黨和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志和決心。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22條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2003年,生產力促進中心又被正式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確立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法律地位。在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法律保障下,截止目前,生產力促進中心已經遍佈全國各省市、地級市和大部分縣級行政區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生產力促進工作體系。截止2020年底,列入國家統計的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總數為1186家,總資產374.5億元,服務企業數量達到18.3萬個,中心年度總服務收入23.3億元,為企業增加銷售額2295億元,增加利税98.3億元,為社會增加就業人數44.5萬人。
目前,生產力促進中心在全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技服務體系與專業化的服務隊伍,在支撐創新驅動戰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企業技術水平、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服務社會創業就業、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已成為國家創新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家現代科技服務業的一支重要生力軍。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始終踐行“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圍繞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埋頭苦幹,開拓創新,做了大量有效的服務工作。
1.服務會員。做好政府、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和會員的橋樑的橋樑、紐帶的紐帶,廣泛聽取、反映會員訴求,千方百計為會員服務。完善和實施《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會員手冊》,加強會員單位信息報送,發佈《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通訊》,不斷提升會員服務質量。
2.獎勵工作。組織評選“生產力促進獎”,組織推薦中國專利獎、何梁何利獎等各類獎勵。生產力促進獎是國家獎勵辦公室2003年9月批准,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負責組織評審和獎勵的全國性社會科技獎勵,其目標和宗旨是通過獎勵和表彰在科技服務和生產力促進領域取得重大成就的先進集體和人物,調動廣大會員、生產力促進從業者及社會生產力促進服務機構的積極性、創造性,推進各領域的科技創新與生產力發展。
3.品牌活動。在國台辦的支持下,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攜手台灣財團法人生產力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連續舉辦十四屆“寰宇生產力論壇”,論壇已成為凝聚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企業、專家學者等重要的平台和紐帶,是泛亞太地區生產力盛會的“品牌”。通過打造多種類、多元化的論壇,推進生產力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
4.科技推廣。打造“中國好技術”科技項目徵集和推廣活動。中國好技術是在國家版權局登記註冊的科技項目徵集活動,着力於發掘貼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引導消費的好技術,推動科技創新、激發創造活力、促進成果轉化,展示中國品牌的目標,每年度徵集遴選出的優秀科技項目將列入項目庫,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為入庫項目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合作、品牌形象塑造、金融投資支持等服務。
5.專家智庫。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建立了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構建了聚集行業多個知名品牌智庫的生產力智庫矩陣,打造了院士服務、專家服務、博士服務等知名服務品牌,通過顧問諮詢、技術指導、模式設計、方法創新、資源介紹等方式為地方政府、科技型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智庫服務。
6.培訓服務。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在人員培訓、技術推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支持下,在全國範圍內舉辦了多期“創新創業導師認證”培訓和“眾創空間管理諮詢師”培訓,參加培訓人員超過30000人次,並頒發了全國認可的資格證書。
7.調查研究。組織和參與對科技服務業和生產力促進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和研究,為政府提供政策研究和決策支撐,為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各類報告、指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服務;對國內國際政策和經濟形勢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和決策諮詢;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行業重要信息、動態,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建議;研究和發佈各類發展指數。
8.科技諮詢。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科技政策諮詢服務,解讀最新科技動態、政策導向;組織行業專家提供相關的技術諮詢及科技攻關等服務,幫助企業確定戰略目標,制定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技術研發、資源整合路線圖;提供政府項目申報諮詢與專題培訓服務,提供高企認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服務。
9.國際和地區交流。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與世界生產力科學聯盟、亞洲生產力組織、日本生產力、韓國生產力、馬來西亞生產力等均保持良好的聯繫,在科技部支持下組織設立了“中歐生產力促進中心”,努力推進生產力促進工作的國際化。
新的征程,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民政部和科技部的領導和支持下,嚴格按照“黨的領導、從嚴辦會,制度完善、規範運行,流程科學、高質高效,組織健全、行業自律”的管理方針,積極構建生產力促進新格局,發揮各級各類促進中心新優勢,全力找準自身的位置和重點發展領域,團結和壯大會員隊伍、依靠全國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為廣大的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為會員保駕護航、為政府建言獻策、為社會添磚加瓦,努力創造百年生產力促進基業;打造百年生產力促進協會,把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辦成會員信賴、行業滿意、社會認可、政府放心的一流社會組織,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做出貢獻!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縮寫:CAPPC。是由生產力促進中心、從事和促進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與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生產力促進體系建設的要求,以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促進社會生產力健康、持續、較快發展為目標,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學習、創新、服務、奉獻”的原則,在政府、生產力促進中心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推動我國生產力促進事業蓬勃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www.cppc.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探索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模式,大力推動科技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對新時期生產力促進中心體系建設和發展,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議;
(二)圍繞行業和社會需求,組織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提升行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服務能力;
(三)加強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聚焦中小科技企業創新與產業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為企業生產技術水平和效率提升與高質量發展提供諮詢與服務;
(四)通過技術篩選推廣等多種方式,積極向中小企業導入新成果、新技術及共性技術,推進科技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通過廣泛開展企業診斷、技術諮詢、投資融資、市場營銷、人員培訓等專業化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
(五)組織相關機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創新服務活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需求舉辦學術交流會、科技博覽會、人才交流會等,全面推動科技與經濟有機融合,有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不斷培育我國自主創新品牌;
(六)組織開展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科技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和參與國際科技交流、經貿交流等活動;開拓國際合作渠道,推動國際技術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人才引進,服務企業“走出去”;
(七)根據科技部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承擔“生產力促進獎”的評審、獎勵工作;
(八)積極推進“三農”科技服務工作,促進農村、農業技術水平和生產效率提升,為貧困地區發展提供精準服務;
(九)承接政府部門或會員單位委託的與本團體宗旨的相關業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2. 相關資質證明覆印件。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00人,且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30-50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9-2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28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8月,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雙碳產業發展專業委員會成立。 [3] 
2024年3月15日,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粵港澳大灣區辦事處正式啓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