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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

鎖定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組織機構掛靠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是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先的社會團體,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合法民間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
性    質
非營利性
成立時間
1979年
優良學風
倡導實事求是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發展歷史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的,堅守認真、嚴正而穩健的“持重”風格,開展多元開放的學術交流,努力推動學科建設與學術發展。自成立以來,已經召開過9屆年會、8次以學術研討為主要內容的理事會與3次創新座談會,圍繞着“新時期的現代文學研究”、“20世紀中國文學的歷史回顧”、“新文學的評價標準”、“左聯與左翼文學”、“40年代文學與‘十七年文學’”、“趙樹理與三農文學”等議題展開研討。並於1979年創刊《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叢刊》,先後與北京出版社、中國現代文學館合編,迄今已經出版百餘期,刊發了3000餘篇文章,在培育學術新人、推進學科發展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還編輯出版了《在東西古今的碰撞中——對“五四”新文學的文化反思》等學術著作。在幾代會員的努力下,中國現代文學研究不僅以豐碩的成果顯示出自身走向成熟的丰姿,而且不斷地為海內外學術界提供富於價值的話題,有的會員還在跨學科研究(如詩學、敍事學、古代文學、比較文學、思想史等)中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成績。
為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繁榮,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在樊駿先生等人的慷慨贊助下設立王瑤學術基金,於2000年5月設立王瑤學術獎。此獎評定週期為四年一屆,迄今已評過兩屆。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理事成員

王瑤為創會會長,嚴家炎為第二任會長,王富仁為第三任會長,田仲濟任訪秋樊駿葉子銘、陸耀東、錢理羣黃修己、朱德發、楊義、吳福輝、龍泉明等先後擔任過副會長。現任會長為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温儒敏,副會長為陳思和、凌宇、張中良丁帆、劉勇,秘書長由張中良兼任,副秘書長為孔慶東李今薩支山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團體會員

會員已經發展到2050人,活躍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新聞出版等部門,與海內外學術界保持着密切的聯繫。

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本會英文名稱:Modern Chinese Literatur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MCL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作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科學作風,開展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工作,促進學術交流和學術發展,為繁榮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全國現代文學研究工作者,進行多種形式的全國及國際性學術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並開展一定的社會文化服務工作。
(二) 與中國現代文學館合作,編輯出版學術專刊《中國現代文學研究叢刊》,發 表本學科研究成果,是經常性的業務工作。
(三) 設立王瑤學術基金,獎勵學術成果,資助叢刊與學會其他工作。
(四) 通過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發展壯大中國現代文學研究的隊伍,注意培養後繼人才和提高隊伍的學術素質。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從事與中國現代文學相關的學術研究、教學、編輯等工作,或與此相關的業餘研究工作;
(四) 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編輯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有相當的學術成果;
(五) 辦理入會手續。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申請人須填寫《中國現代文學研究會會員登記表》;
(二) 經所在省、市、區的理事簽署表示同意的審批意見;
(三) 報秘書處備案,由秘書處發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個人學術工作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本會出面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本會的業務活動;
(四) 向本會提供學術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地理事與本地區會員協商產生,各地代表的名額按統一的比例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理事當選時的年齡應在65歲以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由會長提名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王瑤學術基金管理委員會、監事會及其他機構的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9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工作需要任期超過兩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如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主持本會工作計劃的擬定和實施;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 領導本會下屬辦事機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二、三人,任期4年。 秘書處的職能是:
(一) 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承辦會長與副會長委託的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