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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鎖定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以下簡稱中珠協)成立於1979年10月,是由各地珠算心算協會以及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財政部,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國家一級社團組織。中珠協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珠算(珠算文化)的保護單位和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國珠算的保護主體,2004年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2016年榮獲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稱號,2019年被民政部評為4A級協會。
2018年7月19日,中珠協召開第九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以劉建華為會長,汪以力、馬閩霞、王衞達、郭世榮、陸萍為副會長,趙相翼為秘書長的第九屆理事會,現有會員單位55家,下設1個二級會,全稱為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珠心算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內設珠算珠心算學術研究部和珠算珠心算鑑定比賽部,分別承擔學術研究和鑑定比賽工作。
中珠協作為珠算(珠算文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中國珠算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在財政部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下,不忘初心、勇毅前行,極大地推動了珠算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1] 
中文名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外文名
Chinese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Association
別    名
中珠協
屬    性
非營利
性    質
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79年10月31日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中珠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揚珠算文化,發揮珠算心算的計算、教育和啓智功能,堅持以珠心算教育為重點,促進珠算心算事業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組織機構

2018年7月19日,中珠協召開第九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以劉建華為會長,汪以力、馬閩霞、王衞達、郭世榮、陸萍為副會長,趙相翼為秘書長的第九屆理事會,現有會員單位55家,下設1個二級會,全稱為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珠心算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內設珠算珠心算學術研究部和珠算珠心算鑑定比賽部,分別承擔學術研究和鑑定比賽工作。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業務範圍

中珠協業務範圍為: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珠算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完善珠算文化保護制度,促進珠算珠心算傳承保護髮展;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珠算珠心算教育發展規劃,促進珠算珠心算教育規範發展;組織珠算珠心算理論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開發兒童智力潛能的作用,開展學術交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珠算珠心算鑑定,統一印製發行珠算珠心算鑑定證書以及鑑定員、裁判員證書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珠算珠心算比賽辦法,組織珠算珠心算比賽;開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培訓、諮詢工作;推動民營教育機構開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工作;開展珠算珠心算宣傳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珠算珠心算書籍、報刊、資料、軟件和音像製品,提供珠算珠心算教學諮詢等服務,維護、拓展網站建設;開展國際交往,發展友好合作。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組織刊物

會刊:《珠算與珠心算》
《珠算與珠心算》傳播珠算與珠心算開智科學,推進珠算與珠心算事業向縱深發展,以實現開發人腦功能、造福子孫後代、提高民族素質的最終目的。《珠算與珠心算》宣傳珠算、珠心算科學研究和成果開發運用情況;宣傳珠算、珠心算對少兒智能開發的辦法途徑;宣傳珠算、珠心算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宣傳、參與國內外珠算心算理論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珠算心算協會,英文譯名:Chinese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Association ,縮寫為: CAM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各地珠算心算協會以及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揚珠算文化,發揮珠算心算的計算、教育和啓智功能,堅持以珠心算教育為重點,促進珠算心算事業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珠算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完善珠算文化保護制度,促進珠算珠心算傳承保護髮展;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珠算珠心算教育發展規劃,促進珠算珠心算教育規範發展;
(三)組織珠算珠心算理論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開發兒童智力潛能的作用,開展學術交流;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珠算珠心算鑑定,統一印製發行珠算珠心算鑑定證書以及鑑定員、裁判員證書等;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珠算珠心算比賽辦法,組織珠算珠心算比賽;
(六)開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培訓、諮詢工作;
(七)推動民營教育機構開展珠算珠心算教育工作;
(八)開展珠算珠心算宣傳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珠算珠心算書籍、報刊、資料、軟件和音像製品,提供珠算珠心算教學諮詢等服務,維護、拓展網站建設;
(九)開展國際交往,發展友好合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本會單位會員為各地珠算心算協會以及珠算心算相關民間機構和傳承保護機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開展珠算珠心算傳承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
(六)討論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珠算珠心算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其他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據國家財會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近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19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