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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鎖定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原中國寶玉石協會),簡稱:中寶協,成立於1991年,英文名稱: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GAC。本會是由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行業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為自然資源部,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中文名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外文名
Gems and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行業主管
自然資源部
登記證號
4242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05860Y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規模

中寶協現有單位會員近3,000家,其中特大型規模企業已超過200家,並根據專業分工下設17個分支機構及1個代表機構。本會始終團結和帶領廣大會員,在政策疏導、品牌建設、特色產業基地培育、人才培養、標準建設、國際交流、展覽展示和文化宣傳等多個方面不斷開拓進取,在促進中國珠寶首飾行業的高質量發展上發揮着重要引領作用。 [2]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主要職能

中寶協以“服務企業、發展產業、規範行業”為宗旨,在疏導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品牌培育,推進珠寶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珠寶品牌的持續提升,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積蓄了能量。
近年來,協會依託行業優勢,抓住發展機遇,緊緊圍繞“三大服務平台”和“三個創新工程”開拓各項工作。先後籌建了中寶協展覽平台、中寶協基金平台和中寶協雲平台,整合資源,優化配置,服務企業和消費者。中寶協每年主辦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國際珠寶展,已經成為國內最權威的珠寶展覽會,在不斷提升行業整體形象的同時,也為企業塑造品牌、展示文化與實力,提供了最佳的平台。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1]
中寶協通過主辦《中國寶石》、《芭莎珠寶》等刊物,建立“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為廣大會員企業和珠寶愛好者提供各種資訊性服務的同時,大力普及珠寶知識,宣傳珠寶文化。通過持續開展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大賽等相關工作,綜合發掘珠寶人才,深化行業服務深度。
通過不懈的努力,今天,協會的對外交往能力,辦事效率,服務水平都得到了極大提高。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以打造世界一流行業組織為發展目標,現已成為中國珠寶界最具權威和影響力的社會團體組織。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通過時間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11月12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中寶協”,英文名稱“Gem&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GAC”。
第二條:本會是由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為推動和振興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有關政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在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政策和法規,推動科技進步與科學管理,實現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持續穩定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二是在珠寶玉石首飾領域開展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管理。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2、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以及資質審查等有關工作,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3、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4、開展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三)積極參與品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五)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市場的宏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國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六)開展珠寶玉石首飾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
(七)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八)組織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九)組織並開展國內外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珠寶首飾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組織建立全國珠寶玉石首飾信息系統(數據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互聯網與國際接軌,使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一)編輯出版珠寶玉石首飾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政策;
(十二)協助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三)協調全國與地方協會、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四)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五)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1、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2、監督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3、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4、監督協會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5、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部分副會長、部分常務理事和部分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協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週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且年齡不超過60週歲的副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延長任期,但總數不得超過副會長總數的1/3。
第三十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工作會議;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文件。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秘書處設立黨支部,隸屬國土資源部直屬機關黨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2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