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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章程

鎖定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章程》經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於2016年9月27日修改通過。 [1] 
中文名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章程
發佈單位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通過時間
2016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簡稱中物聯。英文名稱為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縮寫形式為CFLP。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國境內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國物流、採購分銷事業和生產資料流通的改革與發展,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
(五)組織現代物流理論以及流通經濟理論、電子商務、政府與企業採購、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和流通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參與物流與商品流通方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物流產業、採購分銷領域與生產資料流通行業的隊伍素質。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經貿洽談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展覽,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開展行業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與企業採購、連鎖經營、代理制、物聯網等新型營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的技術、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物流、採購分銷和流通的現代化。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增強本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
(十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主管、主辦相關行業報刊、網站與數字媒體等。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是由我國境內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領域內以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四)本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且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6年9月27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