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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鎖定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而制定的辦法。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31日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氣象局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文名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文    號
財政部令第59號
發佈時間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發佈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發佈信息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發佈通知

財政部令第59號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中國氣象局部(委、局)務會議通過,並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2022年7月1日,據財政部消息,《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31日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經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氣象局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運作。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綠色低碳領域活動,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規範、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組織架構
第五條 基金的組織架構由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是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負責對基金進行政策指導。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設聯合主席,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和發展改革委的代表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會議。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指導意見;
(二)對基金髮展方向、中長期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給予政策性指導;
(三)對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的支持方向以及其他政策提出指導意見;
(四)對影響基金髮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意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和管理基金資金;
(三)組織開展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業務;
(四)對基金贈款和有償使用等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基金年度業務計劃及其開展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温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温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運營收入,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基金開展有償使用等所獲得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基金使用應當以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條 基金通過安排一定規模贈款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與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
(三)旨在加強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基金上年度收益情況和國家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基金贈款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與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相關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方贈款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和考核驗收等應當按照基金贈款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另行制定。生態環境部據此牽頭編制年度贈款項目指南。
第十七條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項目活動:
(一)有利於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
(二)落實國家有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活動;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活動。
第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債權投資;
(二)股權投資;
(三)融資性擔保;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基金有償使用依託專業機構開展,實行專業化管理。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和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有償使用的組織與開展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基金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前款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費、基金業務發展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基金贈款項目的申報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三)基金贈款、有償使用等業務開展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並按照財政部有關基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及時識別、分析、評價和處理相關風險。
基金不得用於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房地產、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期貨等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金有償使用情況、贈款項目開展情況和會計資料等的監督檢查,全鏈條規範基金運行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基金資金使用情況和產出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及時向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餘、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贈款項目和有償使用項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業務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基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金使用行為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農業農村部和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4日公佈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1]  [3]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解讀一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簽署第59號令,公佈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並積極運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舉措。制定並實施《辦法》是促進清潔基金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什麼要建立清潔基金?
為應對氣候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京都議定書》)確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該機制是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下,通過發展中國家開展温室氣體減排活動,並向發達國家轉讓減排量的方式,幫助發達國家締約方低成本地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承諾的減少温室氣體排放義務。同時,發展中國家由此獲得轉讓收入,用於支持本國可持續發展。
我國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為了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促進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我國政府採取了多項積極措施,支持國內企業參與CDM項目的國際合作。
為了規範國內CDM活動,包括為使CDM項目減排量收入切實用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並在更大範圍發揮作用,惠及全社會,2005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公佈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國家從CDM項目減排量轉讓收入中收取一定國家收入,用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2006年8月,國務院批准成立清潔基金及管理中心,負責管理CDM項目國家收入。
清潔基金屬於哪種性質的基金?
清潔基金是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一個創新機制。清潔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所謂政策性,是指清潔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清潔基金不得用於與氣候變化無關的事項。所謂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潔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則下,獨立運營,開展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產業的投資活動。
清潔基金的治理結構是怎樣的?
清潔基金的管理機構由清潔基金審核理事會(以下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清潔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是關於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中國氣象局的代表組成。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1)基金基本管理制度;(2)基金髮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3)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4)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5)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體職責是:(1)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2)籌集基金資金;(3)管理基金資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4)編制並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5)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6)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基金的重大業務事項;(7)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清潔基金的資金來源有哪些?
清潔基金來源包括:(1)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温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2)基金運營收入;(3)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4)其他來源。
什麼是温室氣體減排量收入?
《辦法》所指温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CDM項目轉讓的温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即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
清潔基金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辦法》規定,清潔基金使用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清潔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贈款主要用於支持下列事項:(1)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2)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3)旨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4)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5)服務於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贈款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訓能力的相關機構。
清潔基金有償使用採取以下方式:(1)股權投資;(2)委託貸款;(3)融資性擔保;(4)國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如何對清潔基金進行監督?
《辦法》規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經基金審核理事會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餘、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2]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解讀二

《辦法》適度拓寬了基金的使用範圍,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基礎上,增加“支持碳達峯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綠色低碳活動領域,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內容。
《辦法》明確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於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以及落實國家有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等活動。
在基金的籌集和使用上,《辦法》要求,基金使用應當以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辦法》明確,對於與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與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旨在加強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旨在提高公眾碳達峯碳中和、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活動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項目,基金可通過安排一定規模贈款支持。
《辦法》還刪去59號令關於基金贈款、有償使用項目申報、評審、審批管理的具體規定,明確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償使用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對基金運作模式和組織架構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將基金運作模式由現行“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修改為“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運作”,並規定基金有償使用依託專業機構開展。
二是將基金組織框架由現行“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修改為“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將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基金重大業務事項,修改為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基金髮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意見。
三是規定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和發展改革委的代表擔任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導委員會會議。
《辦法》還要求,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金有償使用情況、贈款項目開展情況和會計資料等的監督檢查,全鏈條規範基金運行管理。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