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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

鎖定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成立於1990年5月。此前,比較法學研究人員在法理學研究會中活動。原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總幹事沈宗靈教授和副秘書長劉兆興教授按照中國法學會領導指示負責比較法學研究會的籌建工作 [1] 
中文名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
機構類別
研究會
所屬單位
中國法學會
成立時間
1990年5月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機構發展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成立於1990年5月。此前,比較法學研究人員在法理學研究會中活動。原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總幹事沈宗靈教授和副秘書長劉兆興教授按照中國法學會領導指示負責比較法學研究會的籌建工作 [1] 
1990年5月,比較法學研究會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成立並舉行了第一屆年會。會議選舉沈宗靈為研究會總幹事,劉兆興為副總幹事兼秘書長,潘漢典、陳延慶、任允正、朱景文等為副會長,任命賀衞方、王晨光為副秘書長。理事有李放、高鴻鈞、黃來紀、孫力等。共有33位學者參加了第一屆年會。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孫琬鍾親自指導籌建研究會並參加了第一屆年會。會議決定以後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
1992年4月,比較法學研究會在北京大學舉辦了第二屆學術年會。除中國比較法學者參加會議外,瑞士、德國等國家的比較法學者也應邀參加了會議,英、法、意、日等國學者提交了學術論文。會議收到的中外學者提交的論文於1993年結集出版,名為《比較法學的新動向》。
1994年7月,比較法學研究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了第三屆年會,出席會議的有30餘名學者。
1996年,比較法學研究會召開了第四屆年會。研究會的領導班子進行了換屆選舉,但領導成員未變,總幹事、副總幹事改稱會長、副會長。
1998年,比較法學研究會召開了第五屆年會。
2000年5月,比較法學研究會在廣州召開第六屆年會,並進行換屆選舉工作。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孫琬鍾親臨指導,並指示應當把比較法學研究會擴大,不僅要包括比較法學的專門學者,也要廣泛地吸收法律實務工作者參加。這樣,研究會吸納了許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參加。會議選舉江平為會長,劉兆興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還選舉了10餘位副會長。會議決定以後每一年舉辦一次年會。
2004年8月,研究會在福建武夷山召開年會,並進行了換屆選舉。會議選舉江平教授為名譽會長,劉兆興教授為會長,孫謙等11人為副會長,任命張少瑜為秘書長,王志華為副秘書長。
2009年7月,研究會在北京國家檢察官學院召開年會進行換屆選舉。會議選舉江平為名譽會長,劉兆興為會長,胡建淼等10人為副會長,選舉張少瑜為秘書長,任命王志華、李濱為副秘書長。會議還聘請沈宗靈、孫琬鍾等6位資深學者為研究會的學術顧問。
自從2000年5月第六屆年會以來,研究會每年都出版《比較法在中國》論文集,均在50萬字以上,至今已出版了9卷。文集曾分別由江平和劉兆興主編,劉兆興、錢弘道、張少瑜為執行主編。現在,比較法學研究會已有近100位理事,成為中國法學會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以下簡稱本會)是從事比較法學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條 本會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比較法學界從事教學、科研和法律實務的人士及其他有志於比較法學研究的人士,開展學術研究,推進比較法學的發展。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法學會的指導下,按照自身特點獨立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組織會員和理事對世界主要法系和主要國家的法律法學進行比較研究,促進學術發展。
第五條 組織會員和理事研究我國法制建設實踐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比較研究,借鑑域外經驗,促進我國法制建設。
第六條 組織會員和理事進行比較法的教學研究,促進我國比較法學教育。
第七條 加強信息交流與傳播,及時向會員和理事提供國內外比較法學發展動態,編輯和出版有關論文集和信息資料。
第八條 積極開展國際和區際比較法學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反映會員和理事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理事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參加中國法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比較法學教學、科研和法律實務工作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志於比較法學研究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參與本會活動,由本人提出申請,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接納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一切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使用本會有關資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評獎活動,獲得本會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
(二)按時完成本會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務;
(三)交納參加學術會議的會費;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比較法學教學、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資料。
第四章理事
第十三條 具有紮實的比較法學理論基礎或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並具有較強研究能力的法學工作者,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大會選舉通過,即為本會理事。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審議,可以增補個別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
(二)積極參加學術年會,按時完成本會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務;
(三)交納參加學術會議的會費;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比較法學教學、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資料;
(五)理事無故連續兩年不參加學會的年會,視為自願退出本會。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其他重大事務;
(四)選舉本會的理事。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選舉本會的常務理事;
(三)選舉本會的會長、副會長,任命秘書長;
(四)聘請本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個別理事。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與學會年會同時舉行。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的事務、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
(三)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四)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組織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事務。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國法學會下撥的課題資助款項;
(二)其他資助款項。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附錄一:
本會關於接收理事的實施細則
根據本會章程制定本細則。
理事應具備的條件:
1.有比較法學方面的著作;
2.具有副高級以上的職稱或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接納理事的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本會理事二人以上推薦;
3.所屬單位同意;
4.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