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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

鎖定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是全國性的商法學科學術團體,由中國商法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實務工作者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是商法學科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相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 
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中國商法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實務工作者,促進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商法學的學術交流活動,為推進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2] 
現任會長是著名商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
中文名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COMMERCIAL LAW SOCIETY
創始會長
王保樹
會長姓名
趙旭東
研究領域
商法學
機構性質
全國性學術團體 [3]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主要成就

成立以來,先後參與了《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等國家重要且迫切的商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起草和制定。
在創始會長王保樹教授的主持下,起草了《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對於推動2005年《公司法》修訂產生了重大影響。
中國商法學會積極開展商法通則的立法研究,形成了《商事通則》的立法建議稿。特別是在民法典編纂期間,積極參與了民法典的制定和統籌商事立法的推動工作。 [1]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團體章程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商法學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MMERCIAL LAW SOCIETY,縮寫為CCLS,以下稱“本團體”),是全國性的商法學科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由全國商法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實務工作者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是商法學科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相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商法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和商法實務工作,促進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商法學的學術交流活動,為推進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區。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二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 開展商法學研究;
(二) 推動境內外商法學的學術交流;
(三) 促進商法學研究工作者與商法實務工作者的合作;
(四) 為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諮詢;
(五) 組織培訓工作;
(六) 辦好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年刊;
(七) 其他屬於商法學研究會的業務;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三章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商法學理論和商法實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需具有法學專業學歷或具有法律工作經歷;
(五)單位會員為合法成立的與本會業務領域相關的法學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自願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學會秘書處審查該申請;
(三)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的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要求,參與業務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5年任期內參加本團體活動少於2次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解散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但下列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本團體解散。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可以增補部分理事,但增補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理事須具有法學高級職稱或法學博士學位或具有相應研究能力。理事的分佈要合理。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委託其他理事出席理事會,行使表決權。受託出席理事會行使表決權者,應向理事會出具委託人的委託書。
理事不能參加理事會和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應該向秘書處請假,連續三年無故不參加理事會和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者,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理事在五年任期內參加理事會和本團體組織的學術活動少於兩次的,不再作為下屆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正高學術職務或局級職務,在商法學界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學風嚴謹、品德高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法學會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對本團體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提出建議,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本團體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有關事項;
(四)協調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本團體其他重要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本團體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實施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內的參與本團體學術活動的記錄與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自願為本會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學院校、科研機構,可以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的依託單位。
第三十四條 根據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經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登記,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應當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換屆工作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因特殊情況,常務理事會無法召集的,由中國法學會組織召集換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名額的分配方案,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由各相關單位按名額分配方案推薦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徵得候選人的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提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
本團體於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中國法學會按本章程規定條件核准後交付選舉。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候選人獲得到會代表、理事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條 屆中增補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和理事會個別成員,按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辦理。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中國法學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確保捐贈、資助的接受和資金使用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應當制定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後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研究會的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應當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中國法學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七章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團體的宗旨完成;
(二)因本團體分立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解散。
本團體解散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議案。
第五十三條 前條議案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解散,須在中國法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前條清算完結,中國法學會確認清算報告後,方可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經中國法學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法學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原宗旨相關的事業。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八章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6年x月x日本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中國法學會審核後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4]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領導機構

第一屆
會長:王保樹
副會長:葉 林 石少俠 朱慈藴 李 飛 沈四寶 沈春耀 陳 甦 趙旭東 顧功耘 覃有土
秘書長:朱慈藴(兼)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小能 馮 果 劉定華 劉保玉 莊 穆 許前飛 許瑞表 宋哲新 房紹坤 範 健 姜建初 施天濤 柳經緯 胡鴻高 趙萬一 趙新華 徐衞東 徐曉松 郭富青 高晉康 崔勤之 傅長祿 儲育明 雷興虎
第二屆
會長:王保樹
副會長:(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葉林、石少俠、朱慈藴、陳 甦、範健、趙旭東、徐衞東、顧功耘、黃建初、覃有土
秘書長:朱慈藴(兼)
常務理事:(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馮 果、劉定華、宋曉明、鄒海林、周友蘇、周林彬、房紹坤、姜建初、施天濤、柳經緯、胡鴻高、趙新華、郭鋒、郭富青、高晉康、黃 毅、儲育明、焦津洪、雷興虎
第三屆
會長:王保樹
常務副會長:趙旭東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葉 林、石少俠、劉凱湘、朱慈藴、陳 甦、宋曉明、周友蘇、周林彬、範 健、姜建初、趙萬一、徐衞東、顧功耘、黃建初、覃有土
秘書長:朱慈藴(兼)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於 瑩、馮 果、 董惠江、劉俊海、朱羿錕、吳 弘、肖海軍、鄒海林、姜一春、柳經緯、胡鴻高、郭富青、錢玉林、高晉康、樑上上、蔣大興、韓長印、雷興虎、管曉峯、樊啓榮、儲育明、許前飛、張勇健、李明良、陸文山、鄭新儉、胡寶海、趙曉光、徐 明、袁 傑、郭 鋒、黃 毅、任爾昕 [5] 
第四屆
會長:趙旭東
常務副會長:朱慈藴
副會長:(按姓名拼音順序)
陳 甦、範 健、顧功耘、姜建初、雷興虎、劉俊臣、劉凱湘、石少俠、徐衞東、葉 林、趙萬一、周林彬 周友蘇
秘書長:李建偉
常務理事:(按姓名拼音順序)
曹興權、陳 潔、程合紅、董惠江、樊啓榮、馮 果、傅 穹、高晉康、管曉峯、郭富青、韓長印、胡鴻高、姜天波、姜一春、蔣大興、蔣建湘、李後龍、李建偉、李明良、李有星、樑上上、劉俊海、柳經緯、陸文山、羅培新、倪受彬、寧金成、牛文婕、錢玉林、任爾昕、湯 欣、王建文、吳 弘、吳 越、肖海軍、徐 明、於 瑩、張 舫、鄭曙光、鄭泰安、鄭新儉、朱 慶、朱羿錕、鄒海林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