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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鎖定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18日,是由全國水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公司名稱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2001年7月18日
縮    寫
CWTCA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協會宗旨

在協會四屆大會上重申了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的辦會宗旨:努力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運建設市場,促進水運建設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使水運建設行業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2013年9月)擁有會員單位300多家,下設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建設及材料設備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勘察設計及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港口設施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施工專業委員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內河航道分會、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信息建設專業委員會。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水運專業委員會、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工程專業委員會設立在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承擔。秘書處設置綜合部、聯絡部、業務部。協會主辦《水運建設信息》,其編輯部設在聯絡部。 [1] 
分支機構:
1、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建設及材料設備專業委員會
2、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勘察設計及標準化專業委員會
3、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
4、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港口設施專業委員會
5、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工程施工專業委員會
6、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航道分會
7、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信息建設專業委員會 [2]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理事成員

理事長
劉起濤
常務副理事長
徐 光
副理事長
楊智勇、劉永滿、周壬旭、張華勤、許四發、王世峯、柴信眾、鍾文煒、由瑞凱、沈堅、劉成雲、路國慶、邢佩旭、桑勇 [4] 
秘書長
張巧梅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簡稱:水運建設協會) 是由水運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英文譯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WTC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努力為政府、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運建設市場,促進水運建設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使水運建設行業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業務主管單位關於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履行社團章程,圍繞交通事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二)按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建立協會網站,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行業提供水運工程建設相關信息服務;
(三)開展水運建設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制訂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反映行業訴求;
(四)組織學術研討和行業標準、規範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科學技術推廣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參與水運建設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評價工作;
(五)受政府委託,承擔水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初審、個人執業註冊、工法評審等具體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水運建設行業開展評獎表彰活動,並向有關單位推薦國家級獎項;
(八)組織行業培訓工作,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水運建設行業工程管理、工程建設、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科研、教育和設備、材料生產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者,承諾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秘書處審查通過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提出議案和工作建議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水運建設市場相關信息和資料;
(六)響應本會的號召,支持本會的工作;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會員資格暫停期間,其在本會的權利予以暫停,但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本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本會的工作方針、發展規劃等重大決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增加部分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長提議或有3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經理事長提議或有3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水運建設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必須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由專職副理事長負責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29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遵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結合行業實際,建立健全誠信自律機制,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誠信自律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交通強國,推進品質工程,提升安全等級,保持創新活力,深化改革轉型升級的重要基礎。
第三條本公約旨在樹立誠信理念,信守承諾,自覺自律,共同維護全國水運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公約由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本會)全體會員共同簽署,以昭信守,共同遵守,重諾篤行,是本會會員的誠信自律準則。
第五條本會倡導全國從事水運建設行業的單位和機構自覺遵守本公約,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二章 誠信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循深化改革方針政策,全面落實交通強國戰略部署,以誠信自律的行業風尚,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維護水運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自覺抵制任何違法違規活動。
第七條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嚴格落實國家生態環保政策法規,堅持可持續科學發展觀, 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在水運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組織、項目運營等全過程中,合理利用海洋、岸線、水域、土地等自然資源,保持項目與環境的和諧。
第八條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有關投融資管理規定,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嚴格投融資風險管控,防範融資和財務風險。
第九條嚴格執行招投標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覺抵制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杜絕非法分包或層層轉包等違規行為。
第十條 認真履行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支付分包和材料供應商的相關款項,不拖欠職工或農民工的工資。
第十一條瞄準世界科技前沿,以推廣應用“四新”技術為基礎,以降低造價、節能降耗、提高效率為標誌,大力開展科技創新,大力推動標準化,鼓勵會員間以發揮技術和資源優勢的展開多樣化合作,全面促進水運建設事業技術進步。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實現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品質工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五達標”。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牢記“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安全法律是必須堅守的底線”,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管理“五到位”,穩定安全,確保發展。
第十四條堅定“質量強國”和“質量第一”的理念,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創造更多放心工程、品質工程、優質工程,堅決抵制放鬆管理,粗製濫造等不良行為,杜絕盲目“搶工期”行為。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港口、航道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認真組織竣工驗收,履行竣工驗收手續,竣工資料完整,及時歸檔。項目承包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責任,做好信用回訪工作。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港口法》《航道法》等法規,加強對港口、航道項目的“用管養修”,文明使用、文明作業,保持港口、航道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的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積極投身“一帶一路”,大力踐行“走出去”,在國際交流中和海外承包項目中,塑造水運建設行業新形象,傳播行業聲譽,提升國際地位,為國爭光。
第十八條認真遵守保密守則,任何情況下,不得發生涉及國家利益及涉及他方利益的泄密行為。
第十九條大力培育工匠精神,加強職業培訓教育,提升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二十條自覺接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通報行業自律建設情況,不斷完善誠信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自律活動持續進步。
第二十一條本會授權秘書處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向會員傳遞國家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通報行業誠信自律執行情況,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二條 經本會理事會審議,對誠信自律模範會員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由執行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會理事會審議,在協會官網上公告:
(一) 在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 暫停會員資格一年,解除在協會及分支機構的任職;
(三) 取消申報協會的各種獎項評選資格二年。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有權對公約執行的公開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經2018年12月14日四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2018年12月14日
參考資料